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照顾无过错方?
发布日期:2015-05-15 作者:110网律师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并没有引进“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制度,相应增加了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离婚过错的情形很难达到上述的标准,如第三者插足、嫖娼等等。为了体现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上海高院发布的地方司法文件仍保留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姘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因此,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婚姻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肯定会影响到上海法院在对财产分割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也许是此项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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