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值班时猝死,物业与保安公司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5-05-17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年纪轻轻的保安小王在当班期间猝死于值班的小区,悲痛欲绝的小王之父却因儿子生前并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而不知该向谁主张权利。小王所在的物业公司称保安服务已由一家保安公司承包,物业不应担责;保安公司则称其从未招聘过小王,与小王不存在劳动关系。后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王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小王入职于某小区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期间未和任何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小王居住在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宿舍内。8月10日,就在小王工作了仅仅一个多月时,在当班期间,猝死在工作岗位上。小王的父亲老王十分悲痛,在为儿子办理完丧事之后,老王欲找相关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这时他才发现,小王已去世且未留有书面劳动合同,老王不知道该向哪家单位主张权利。小区物业公司与保安公司双双否认与小王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老王无奈,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小王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对老王的仲裁请求予以确认,物业公司却不服该结果,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小王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在审理期间,依法追加保安公司为本案被告。庭审中,物业公司称其已在2013年将小区保安服务全部承包于保安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协议,但物业公司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向保安公司支付了保安费用,同时提交事发后公安局对小区其他保安的询问笔录,其他保安均陈述系保安公司员工,小王是他们的同事。被告保安公司对物业公司的陈述与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另,物业公司称依照保安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保安公司在招聘保安员之后必须将员工信息上传至属地公安系统的内部网站,并提交了从公安局网站打印的网页一份,显示:“姓名:小王;公司名称:保安公司;状态:离职;登记时间:2014年7月2日;离职时间:2014年8月25日”。被告保安公司对该信息予以认可,但辩称系帮别人查询小王是否有犯罪记录时录入,后因工作疏忽忘记删除。
【法院审理】
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该受到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保安公司虽然主张与小王不存在劳动关系,管理系统中小王的信息系帮别人查询有无犯罪记录时录入,但其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说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同时,如果保安公司录入小王的信息仅是为了查询而非人员录用,那么其完全可以将离职日期写为查询的当天,而非经过一段时间,所以保安公司的陈述明显与常理不符。另外,其他三名保安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陈述小王是他们的同事。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认定小王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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