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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成功代理与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5-05-27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告一):湛江某某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原告二):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毛延亮 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
            王洪军 律师            
被上诉人(被告):湛江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职务:局长
案由: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原告一与原告二经协商,原告二愿意以自己的位于湛江市体育南路XX号房产作为抵押,为原告一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2013年3月,当原告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时,被告以原告二的房产已列入拆迁范围为由,不予办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一、原告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撤销湛江市某山区人民法院(2014)湛霞法行初字第某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湛江市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某月某日作出的《关于开发区体育南路某号之某某的房产抵押申请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限湛江市房产管理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湛江市房产管理局负担。
【争议焦点】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是否可以设定抵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九条(注:2015年3月15日修正后为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二)项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款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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