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离婚或丧偶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15-05-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1999年6月,田X县某村民方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把户口转入方某处,与方某共同生活。2003年恰逢所在村进行土地的承包、延包工作,小范围调整土地,方某和其妻李某共同承包了村里的8亩耕地进行耕种,承包期限30年。2014年,由于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吵闹、打架,方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对承包地也主张归方某使用。李某不同意离婚,法院经过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其中一项判决8亩承包地归方某使用。判决下达后,李某对家中的财产分割没有异议,但对责任田的剥夺处理不服,认为自己仍然住在原村,应当分得部分的承包耕地,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李某的请求得当,依法判决李某享有对原承包耕地中的4亩耕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出嫁、离婚或丧偶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此前的农村居民离婚案件中,较少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似于物权,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实际上享有预期、稳定的收益,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大多以家庭户为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构成夫妻的共有财产权。土地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一定权利义务,例如:转让、转包,征收补偿,交纳公粮等,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承包地的分包协议,应当允许。如一方,主要是男方借离婚剥夺女方的土地承包权,则是违法的,妇女有权向政府请求解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本案中,方某和李某以家庭户共同承包8亩地,离婚后李某在原村居住,其娘家也没有分给其口粮田,因此,李某应当具有对8亩责任田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判决8亩地归方某使用的作法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在查清楚事实基础上,判令李某享有其中的4亩经营权,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目前,出嫁、离婚或丧偶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工作中存在的比较复杂的问题。结婚后,出嫁妇女一般都在婆家生活,为解决其生活,嫁入方所在村要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方所在地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地承包地。开展承包工作前嫁入的,在延包时应当分给嫁入的妇女;完成延包后嫁入的妇女,如当地是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当在“小调整”时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地的妇女原籍的承包地应当予以保留。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指出,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作了原则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是农民的生产、生活来源,农村妇女,更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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