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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如何证明清白

发布日期:2015-05-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强奸罪如何证明清白     被诬告陷害强奸如何证明清白 强奸罪如何翻案  只有口供能定强奸罪吗?    张宏强律师原创理论文章,系多年办案经验的总结,禁止一切转载复制、剽窃修改文章的行为,一经发现,后果自负,让我们法律共同体共同努力,防范强奸罪冤假错案。    强奸罪案件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性关系的发生绝大部分都是发生在封闭的环境当中,对于女方在性关系发生时是否自愿,公安机关是很难找到证据的,他们认定女方不自愿,靠的就是女方的供述,女方都来公安机关报案了,她能说自己是自愿的吗?尤其是女方发生完关系后身上没伤的,她们是否自愿,公安机关更是完全根据她们的供述来确定,这就给强奸罪冤假错案的发生创造了土壤,曾经在山东临沂办理过一起强奸案,男女双方本是男女朋友关系,因为男方出轨劈腿,,女孩子想教训他,便在两个人发生完性关系后去报案说被强奸了,并且在去报案的路上,还自己把胸罩撕坏了,说用来证明男方强行脱她衣服,她报案以后,男方就被以涉嫌强奸罪拘留了,这个女孩子也非常得意,心想拘留他几天让他长点记性,但到了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告诉她,她男友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下一步就是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不出意外的话,她男朋友会被判决强奸罪,要坐三年以上的牢狱,这可把这女孩子吓坏了,她只想教训男友对她不忠,拘留几天就行了,没想让男友被判决强奸罪,她便对公安刑警说她不报案了,她是自愿的,请求撤回报案,警察告诉她,现在男方已经被批准逮捕了,如果你现在改口说你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报案是为了报复他,那你就涉嫌诬告陷害罪了,这女孩子一听,又不敢改口了,她茫然失措,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虽然这个案子经过我们律师的努力,检察院发回补充侦查以后不了了之了,但这足以说明在强奸罪案件当中,只听信口供就定性的危害性,妇女性自主的权利固然不可侵犯,但这绝不能成为别有用心的那些人诬告陷害别人的理由,    除了妇女自己的供述外,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词稍微不注意,便也会成为葬送自己清白、把自己送进监狱的坑,涉嫌强奸罪的供词,必须要详细的描述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这在非专业人士眼里,便和黄色小说差不多,很多口供中的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不会去说的,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说,都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他们总结的,曾经在南京一起轮奸案中,我得当事人口供中,有记录如下几句话1、我看见另一被告在脱被害人许某的衣服,我看见她胸很大,便说了一句,胸蛮大蛮丰满的呀嘛。2、另一犯罪嫌疑人给我开门,我问他玩的爽不爽,他用手摆了一个V字手势,意思是干了两次,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我问他你到底说没说过这几句话,他很坚决的说他没说,我问他,既然你没说,你为什么要在口供上签字呢,他说他当时连看都没看,警察让他签他就签了,我说一审法院就是靠这几句话来认定你和另一被告有合谋,给你们认定了轮奸这个情节,他当时就非常激动,说这几句话不是他说的,我就问他,你知不知道,强奸罪和别的犯罪是有区别的,强奸罪案件有他自己的特殊性,你的一审律师没有告诉过你,你在被警察录口供的时候该怎么说吗?没有告诉过你警察让你在口供上签字的时候,你一定要仔仔细细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在确定口供中每一句话,都是你表达的意思时,你才要签字,他听我解释完,就开始骂他的一审律师,说这个律师在当地神通广大,法院检察院都有很硬的关系,我告诉他,如果你的口供说的全是有罪的话,谁都救不了你,如果你的口供说的都是对自己有利的供词,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有罪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判决你是强奸罪的。经过我的解释,他才明白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他才知道法院给他定罪依据的是卷宗材料认定的事实,我会告诉每一个强奸罪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不能只迷信找关系,你自己在口供里说的乱七八糟,哪个法官有胆子去判你无罪,判了你无罪,检察院愿意吗?女方愿意吗?现在司法越来越正规透明,要是你在口供里知道该如何去澄清自己,要是你能在录口供时,不被公安办案人员的思路带着去说,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哪个法院敢理直气壮的判你强奸罪。另外,律师在复制卷宗时,一定要申请查看侦查人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发现录像与讯问笔录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就是极大的转机,此外,通过录音录像,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欺骗威胁诱供的行为。    一个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必须能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明确告诉他他这个案子的重要节点在哪里,明确的告诉他,公安侦查人员会问到他什么问题,明确的告诉他,他该如何在自己的口供中去还原事实真相,明确的告诉他,在录完口供让他签字时,他一定要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哪怕有一个字不是自己的原本意思,就不要签字,对于那些不认识字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让警察将口供大声读一遍,确定无误后才能签字。    言辞证据当中,除了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还有证人证言,在强奸罪案件当中,一般都要有三到五名证人,或是来证明男女双方的关系,或是来证明女方是否醉酒等,很少有证人来直接证明男方是强奸,尤其是在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件。我们曾遇到过一个案子,有一个证人是报案人的女同学,两个人一起到西宁去见网友,当晚报案人和男网友住一间2206房间,这个女同学自己住在2207房间,当晚男女发生关系,第二天女方向男方索要2万元精神损失,男方没给,并骂女方是鸡,女方回到学校就报案了,她这个女同学出了一份证人证言,说当晚听见报案人呼喊求救了,如果这份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那男方被判决强奸罪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但是男方一直坚持女方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是完全自愿的,根本就没有呼救,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我们律师专门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发现2206房间和2207房间虽然房间号仅挨着,但是却在过道的两边,并且不是面对面的关系,而是中间还隔着楼梯,单过道距离就有3米多,并且宾馆的隔音效果非常好,在这么远的距离是不可能听到所谓的呼救声的如果她能听见,那二楼的接待前台也一定能听到,案发在深夜12点多,这个证人说自己被一声呼救声惊醒,但前台的值班人员在边值班边复习会计考试的情况下,却没有听到任何呼救的声音,这明显是不合理的,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这个见证人出庭作证,她因为胆怯没有出庭,当然她的证人证言证明不能采信。     只有言辞证据不是不能定罪,而是我们律师能不能找到这些言辞证据当中的矛盾和不符合逻辑之处,在徐州曾经办理过一起强奸案,女方在两个月后才报案,只有言辞证据,并且言辞证据中矛盾重重,但是就是这么一起案件,当地检察院竟然批准逮捕了,好在我们的法院还能坚守住自己的底线,接受了律师的意见。      除了言辞证据,强奸罪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应该是人身检查、法医鉴定报告和现场勘验报告了,如何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审查来推翻一起强奸案非常考验律师的功力和魄力,因为这是直接和公检法对着干的高风险行为,很多律师不敢指出公检法的错误,有的是点到为止,不会在公检法程序问题上去得罪他们,我是强烈反对抱有这种心理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河南的一起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父亲除了委托我之外,还委托了另外一位号称在郑州知名度排前三的刑事律师,号称在当地公检法没有不认识的人,快60岁了,头发都白了,当我发现了证据材料中的问题,要求他和我联名控告办案人员时,他不但不同意,反而教育我说,“小张你今年才30多岁,又是外地来办案的律师,点到为止就行了,捉着办案人员一些违规问题不但与事无补,反而会得罪公检法,对你以后的前程也不利,再说,对案件结果也没有影响。”我严重不同意他的观点,检察院都已经批准逮捕了,你不让他们感受到点压力和痛处,他们能痛痛快快放人吗?!男方的父亲非常相信这位老律师,认为他公检法的人认识很多,相信他能通过他的人脉关系把他儿子救出来,我对这位父亲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如果这位所谓的在郑州排前三的律师真的有这么大的能量,那男方就不会被批准逮捕了,批准逮捕是要检察长签字同意的,一旦批准逮捕,那就意味着检察院已经没有在这个案件上回旋的余地,我们的思路不应该是跪着去求他们放人,而应该是站着指责公检法在办案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我们抓住他们违法违规的小辫子越多,我们就有更多翻案的法码,因为和第一辩护律师沟通很不愉快,我退出不在代理这个案子,后来男方的父亲给我打电话,说他儿子被判了四年,要求我给打二审,被我拒绝。如果一审按照我的思路办案,不应该是这种结果。     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每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都制定了明确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以及现场勘验的的严格的程序,然而很多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不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至于他们做出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和现场勘验存在问题的可能性非常的大,如果一个律师在办理强奸罪案件中,能够找到这些问题,将这些证据给排除了,那法院是无法做出有罪判决的。     1、人身检查的问题、必须要有笔录,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在没有笔录的情况下就提取报案妇女的外阴拭子,是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的问题,很多警察在处理强奸案时,直接带着妇女去医院就把外阴拭子提取了,没有提取外阴拭子的笔录,也没有见证人在场,然后就通过提取的阴道内的外阴拭子鉴定出来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然后就把人刑事拘留了,这样办案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也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精神的,很多强奸罪案件中,医生连窥阴器都不用,直接用一个棉签往妇女阴道内一沾,然后就送去法医鉴定了,然后在派出所里,在由法医用一个棉花套在犯罪嫌疑人龟头上一沾,然后通过鉴定,说女方阴道内有男方精液DNA,很多非专业的强奸罪律师找不到这方面的问题,只要律师找到了这方面的程序问题,一个强奸罪案件基本是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因为不退回补充证据,这个案子法院没法判了,即使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也只能是通过让办案的警察和检查的医生来写一份情况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说明是不能当做定罪的证据使用的。在强奸罪案件中,人身检查程序非常重要,尤其是报案的身上有伤的情况下,公检法就是靠人身检查来证明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通过身上的伤痕来证明妇女有过反抗与挣扎,曾经在辽宁有一起强奸案,报案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将男方背上抓出了几道血痕,但是男方说这是妇女在发生性高潮时反应比较大的情况下抓取的,她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完全自愿的,到底是妇女在什么情形下抓取的,除了当事人这对男女,谁都不知道,在公检法现有办理强奸案件的思维中,他们基本会采纳妇女的说法,所以我们律师就要从人身检查的程序上找问题,只要找到办案人员在人身检查上存在违反程序的地方,我们就能化被动为主动。在那起案件中,最后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院直接就没敢提妇女将男方背上抓出血痕这事。     2.现场勘验的问题,现场勘验问题也是强奸罪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很多强奸罪案件翻案就靠从这个环节找到问题,因为现场勘验牵扯到提取现场物证,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内部都有很严格的现场勘验的程序要求,很多警察在现场勘验时,稍微一疏忽就可能违反了程序要求,如何通过现场提取检材,如何拍取现场照片,如何做现场勘验笔录,这些都是律师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有一起强奸案件,现场勘验时的照片中没有毛毯,提取物证清单中却多了一床毛毯,最后通过法医鉴定,毛毯上有男方的精液,你说这个毛毯哪里来的?这样来源不明的检材在很多强奸罪案件中都存在,希望律师同行们一定要高度注意,还有一起案件,性关系发生现场在宾馆,当时男女双方都供述说在宾馆里女方吐酒,男方给她倒水让她喝,但是在现场提取物证时,并没有提取这个杯子,或许很多律师同行会问,这个杯子做不做为物证有什么用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非常有用,如果从这个杯子上面鉴定不出来妇女的DNA,你说法院在判决这个案子时,他是不是要慎重考虑一下,既然通过杯子喝水了,为什么会鉴定不出来DNA呢,就像你现在去公安机关自首说你用刀杀人了,然后带着公安机关去杀人现场指着一把刀说,就是用这把刀杀的,但是法医通过鉴定,这把刀上根本就没有你的指纹,你说法院会凭你自己说的就判决你杀人罪吗?这就是我一直强调我们强奸罪律师一定要到案发现场调查的原因,在一次研讨会上,一个四十多岁所谓的老律师曾经反对过我这个观点,他说我年轻,去现场感觉不到累,他们这个年纪的人体力已经不行,并且身材肥胖,行动不便,并不需要去现场调查,当然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思路,在这里不做点评。    3、辨认笔录的问题,重点核实时间、地点、见证人。在有的强奸罪案件中,辨认笔录的见证人都是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是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的,但是在司法案件中,公安机关很少去找老百姓做见证人,而是直接拉着自己聘用的人员去做见证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时间有限,就分享这些,写的比较随意,未经修改,若有语法错误请莫见笑。希望公检法以及律师同行多多指教,让我们共同努力,防范强奸罪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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