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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法人格否认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5-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法人格否认的法律问题

  1、法人格否认的法理

  (1)关于法人实质的学说: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又可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法人否认说。

  (2)公司的特点

  A、团体性

  B、独立人格性

  a公司人格和其成员人格相互独立

  b公司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

  c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

  d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成为一把双刃剑,导致公司法人格的说明,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关联交易的大量出现,此即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人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3)特征:

  A、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精髓是对公司法人制度宗旨的维护,此法理的前提是承认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予以若干修正,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债权人)的利益。

  B、该法理只存在于特定法律关系中法人格的否认,而非对法人格全面的否认。

  C、 该法理的适用是对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即平衡滥用者和无法在传统法人制度框架内获得合法权益者的利益。

  D、该法理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4)适用条件

  A 、主体要件

  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主体必须是对公司握有实际控制能力的股东(注意:此未必是持股最多的股东)。董事、经理也可能滥用公司的法人格,但此时不适用该法理,而是适用公司法上董事、经理的责任的有关制度。

  B 、行为要件

  即存在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回避契约义务、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从而导致公司形骸化等。

  C 结果要件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且行为和损害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大陆法系一直存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必须以故意为必要即主观滥用论和客观滥用论之争。现在通说赞成客观滥用论,因其更能体现法人格否认的本意,并减轻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2、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

  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主要在于是否应该赋予一人公司以法人格。对此有支持和反对两种意见。

  反对的意见认为,股东和公司实质上是一致的,其缺乏复数股东间的约束机制,容易导致法人格的滥用;

  支持的意见则认为,(1)赋予一人公司法人格只不过是给予股东有限责任利益,容易导致滥用并不能成为剥夺个人享有此种权利的理由,并且出现这种情况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矫正;(2)股东是一人或二人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在实践中也经常有人利用这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此时虽然名义上的股东有两人,但实际上的出资者只有一人,另一人则只是象征性的出资。国外有人将其成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bona fide shareholder)。(3)我国目前存在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法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一人公司的特殊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市场主体没有特殊情况应当享有同等的市场权利,对自然人主体的这种差别待遇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4)截至1995年,世界上已经有23个国家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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