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山火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5-06-0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富县张村驿人民政府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本律师通过庭前走访群众,结合多方调查,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原告积极扑救山火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肯定,其所受的损失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
我方当事人作为政府机关,对原告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参与扑救山火的行为表示肯定与赞扬。原告为了保护集体与他人的财产而奋不顾身,是值得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去学习的。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也应当得到责任人的积极赔偿,政府也会进行必要的抚恤和救济。
二、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本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责任人,并分清责任。
本案中,对于案件的发生事实情况各方没有较大的争议,基本事实是沙爱梅在自家土地焚烧玉米秸秆时不慎引发火灾,原告接到本村村委会广播通知后参与救火被烧伤。此次火灾着火现场位于富县张村驿镇党亥村高家洼,过火面积部分属于富县阳泉镇王家湾村区域,部分属于富县吉子现镇猕家川村区域。基于以上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责任人应当是沙爱梅、富县张村驿镇党亥村,富县阳泉镇王家湾村,富县吉子现镇猕家川村,以及承包该片荒山、林区的个人(武生明、冯治元等人)。
(一)、沙爱梅,是引起险情发生人,也是侵权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故沙爱梅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 富县张村驿镇党亥村,富县阳泉镇王家湾村,富县吉子现镇猕家川村,是此次火灾过火林地、荒山的所有人;武生明、冯治元等人是此次火灾林地、荒山的承包经营人。以上组织和个人在本案中扮演着两个重要的角色:1、是此次失火事件的责任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做为林地、荒山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林地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明确责任人,对林地进行巡护,对进入其经营管理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以上组织和个人在案发前没有进行任何的管理活动,其对本案发生应当承担责任;2、是本案原告救火行为的收益人。原告奋不顾身的救火行为,是为了挽回以上组织和个人的损失,是维护维护以上组织和个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
(三)我当事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当事人一向对其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安全工作十分重视,每年的春、东两季更加全面认真的落实森林防火工作。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环节,我当事人在2012年后期和2013年初即本案失火之前多次召集本单位各部门以及辖区内各村村委会主任等人召开森林防火安全专题会议,对本辖区内的防火安全进行了大力的宣传,并印发了张村驿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村驿镇处置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张村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等多份文件。并严抓落实,明确各行政应在进山路口设立了警示牌,利用围墙涂刷警示标语,临时张贴标语,采用多种手段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并每年都与各部门、各村签订《张村驿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可以说做到了本辖区内每一片林地、荒山都有明确的责任人,辖区内每一个人都知道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得知险情发生时,我当事人第一时间派员到场参与救火工作。 我当事人尽到了其宣传、教育、警示、和及时救火的义务,对于本案所涉失火事件没有责任。原告主张我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本案原告因扑救山火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引起火情发生的当事人沙爱梅以及过火林地、荒山的所有人和承包经营人来承担,我当事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合议案件时充分考虑!
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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