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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5-06-09    作者:石志忠律师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余师傅是某单位的驾驶员,自2006年就在某物流公司开车,待遇一直不错,2008年签了一次合同。但自20151月起,公司除了缴纳社保外,就没有支付过工资了,到现在都好几个月没发了,家庭负担又重,这样下去不是个事,想辞职另谋生路。想咨询一下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己权益?
律师解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之一。如果仅就工资而言,余师傅可以就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介入处理,责令其支付工资,并承担延期支付的法律责任。
但如果余师傅对单位不抱希望,欲辞职并最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单位书面提出因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而辞职,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余师傅自动离职或者不辞而别,走了就走了,没有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因而辞,是可以得到相应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所以余师傅可以辞职;依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依据47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所以,李先生可以向单位发出辞职通知,说明辞职理由,再要求单位结算工资并给经济补偿。并可以与单位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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