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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发布日期:2015-06-11    作者:袁翠律师
摘要在陪审制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引入陪审制的过程中,刑事审判中陪审制度被当作研究重点。在民事审判领域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保障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利益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审判 人民陪审员 陪审制度  

    
  一、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及渊源  

  (一)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由普通公民中的非法律职业人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一种制度。①民事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民事案件审判的制度。  

  (二)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渊源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②第40条第三款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③《民事诉讼法》这两款的规定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事审判的一种制度。  

  200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又明确指出将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三)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渊源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随后传入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由于其所固有的民主特性与启蒙主义思潮的民主、人权理念不谋而合,因而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们所热情讴歌”④。陪审制度的出现,使司法在解决纠纷、分配正义和稳定社会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并促使其完成在社会变革中的使命,同时又有力地遏制了司法权的滥用和消除司法领域中的不公正现象。在英国的民事审判中,采用的是陪审团,即由12人组成的审理陪审团。1933年《司法实施法》第六条规定对民事案件基本上不采用陪审审判制度,把要求陪审团的权利限于诽谤、文字诽谤、恶意控告、非法拘留、勾引、违背婚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申请时才使用。⑤美国不仅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陪审制度,而且把接受陪审审判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之中。  

  综观世界趋势,民事审判中采用陪审制的国家已经很少,即使采用的,也将范围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目前世界上陪审制度发展的趋势是仅在严重的刑事犯罪中采用,在法国和巴西,对大多数重罪的审判保留了陪审制度,且是强制性的。而民事案件则不采用陪审制度。在日本,2009年进行司法改革,重新引进了陪审制度,但是只有对重大的刑事案件初审才采用陪审制度。  

  二、我国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保留的必要性及其功能  

  (一)我国民事审判中保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目前的政治制度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通过吸收普通民众进入审判组织,让人民分享审判权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性和优越性。人民陪审制度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健全法制的积极性,同时也调动了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  

  2.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状况决定。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至今仅30多年,经济发展迅速。经济的发展带动社会的转型,各种各样的矛盾大量地涌现出来,民事案件受案量也激增。“审判过程既是一个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过程,也是当事人发生利益冲突后的利益平衡过程。利益平衡的恰当性是社会接受判决结果的主要考量因素。”⑥有些判决结果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都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当事人就是不满意,因此,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社会正义的朴素认知提出自己的意见,判决结果容易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我国的文化国情决定。中国五千年的历史留下了太多的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等文化。因此,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不能只考虑法律条文,要化解当事人的争议,就还要考虑到风俗习惯,人情世故等。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真正消除人民之间的矛盾。而人民陪审员长期生活在当地,对相关的风土人情比较了解,吸收他们进入审判中,会与思维法律化的法官形成优势互补,从而达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目的,可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我国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还是一种民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在2007年9月举行的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一种民主制度,同时又是一种司法制度,是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⑦。笔者认为,要对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进行定位就要要从民主制度层面和司法制度层面来评析。  

  1.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民主制度层面存在的功能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托克维尔曾精辟地指出:“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只要它不把这项工作的实际领导权交给统治者,而使其掌握在被统治者或一部分被统治者手里,它始终可以保持共和性质。”⑧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本身即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人民通过选举权表达了抽象的政治意愿的话,那么人民通过参与审判则实现了具体的政治意愿。也可以说行使选举权参与立法是实现了一般正义,而陪审则是法律最后适用阶段、实现了具体的正义”。因而,陪审制和选举制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两个重要的直接结果,也是它的最终结果。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被看作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人民陪审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司法民主的一条重要途径。  

  2.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制度层面的功能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民事审判领域,功能有:  
  (1)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促进民事审判实体的公平正义。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在民事案件中,裁判标准是“高度概然性”,即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对事实进行认定。诸多研究表明,职业法官由于日复一日地与案件、证据打交道,会形成职业麻木,对事实和证据失去应有的敏感性,相比之下,非职业法官表现得更敏感、细致。对于地方性知识,陪审员们“如鱼饮水,冷暖自知”,比职业法官更有直接、深切的感悟,有着丰富的生活经验,可以帮助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思想动态,克服法官不良习惯和职业偏见,拓宽思路。  

  (2)通过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保障民事审判程序的公开公正。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有利于督促法官严格执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就易滋生滥用和腐败现象,在司法领域审判权亦不例外。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陪审制度不仅是分享权力的需要,它也是监督权力的需要,因此有学者指出:陪审员是参加国家司法审判的第三只眼睛。⑨  

  (3)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是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途径之一。人民陪审员通过与法官的零距离接触,不仅可以亲身经历一场法治的洗礼,还会将自己的感受和收获向身边的人广泛传播,形成很好的辐射,从而减少公众对司法的猜疑、不满和误解,增进对司法的信任和理解与支持。在这个网络发达以及人民维权意识高涨的社会,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宣传司法公正的途径之一。 

  三、我国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现状和完善  

  (一)我国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现状  

  以笔者所在的浙江省为例,2008年,浙江全省法院共收一审案件436817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占85.36%。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23069件。2009年,浙江全省法院共收一审案件463243件,其中民商事案件401116件。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为34099件,比2008年上升47.81%。  

  以笔者所在义乌法院为例。义乌法院2009年度收结案数均居全省前列,其中法官人均结案数全省第一。2009年度义乌法院全年民事案件共收案13507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有4520件。适用陪审案件的有605件,其中以判决结案有382件,调解88件,裁定撤诉116件。 
  综合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在我国的民事审判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参与审理的案件数也是逐年递增。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部分法院审判员数量不足的困难。尽管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并不是为此。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实中最受争议的问题在于很多人认为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不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没有任何驾驭庭审、听证、认证的表现,只起陪衬作用,形同虚设”。而在评议过程中,出于对职业法官“权威趋从”的心理,其观点要么与法官完全相同,要么很容易被法官说服动摇;有些陪审员甚至根本不参与评议。由此可见,陪审员根本没有起到参与、监督审判,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  

  (二)我国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构想  

  在很多国家已经取消了在民事审判中适用陪审制度的时候,综合分析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还是应当保留该项制度,但是要让人民陪审员真正在民事审判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从以下两个层面上加以改进和完善。  

  1.从民主制度层面的改进和完善  

  (1)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选取应当扩大范围,这样才有利于解决纠纷。笔者认为,在人民陪审员的选取上要注意范围的广泛性,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民主功能。而现行法律规定须人民陪审员要“专科学历“以上,该要求明显过高,不规定文化程度要求不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规定学历过高又限制了大部分人的民主权利,有违陪审制度的民主性。应该根据地方情况及特点,对学历放宽要求。  

  (2)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应当取消专职陪审员。真正实行随机抽取产生参与个案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的制度。挑选程序的随机性防止陪审员为某个社会阶层垄断。“陪审员挑选的随机性质被形容为陪审团制度的本质”。专职陪审员长期在法院工作,其思维会与法院工作人员越来越接近,且会与法官关系熟悉亲密起来,那么其监督作用会大大减轻的。所以应当取消专职陪审员制度。  

  2.从司法制度层面的改进和完善  

  笔者以为,一项制度要保持运转良好,一定要权利义务平衡。首先要内部权利设定要科学,其次是外部制约机制要完善。  

  (1)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范围应界定为事实认定。笔者认为,导致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人民陪审员审判权范围的界定不清。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包括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笔者以为,应当把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范围界定为事实认定。让其根据自身的社会经验,生活常识和法官一起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评议和认定,然后根据确定的事实,由法官单独来决定法律适用即可。  

  其次,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要明确。笔者认为,在民事审判中,应当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在实践操作中,不能将人民陪审员用作是解决法院审判压力的一种手段,而要让其真正发挥作用,如果在大量的简单案件中,甚至公告案件中使用人民陪审员,那只是对陪审员资源的一种浪费,而并非设立这个制度的本意。  

  (2)建立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制约机制。“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均衡的原理,同等权利应当同等义务”,才能保障一个制度的正常运行。如果人民陪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并无相关的责任,这样只依靠人民陪审员的自律,显然是不能维持一个制度长久良好地运行的。因此,要从立法及司法各方面完善监督机制,才能保持住该制度的生命力。  
    
  注释:  

  ①陈业宠,唐鸣.中外司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75页.  
  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  
  ④刘岚.人民陪审:制度创新方能重塑辉煌.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31日. 
  ⑤左卫民,周云帆.国外陪审制的比较与评析.法学评论.1995(3).第21页.  
  ⑥赵万一.我国司法必须走大众化的道路.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14日.  
  ⑦安克明.不平凡的十年突破性的进展——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成就综述.人民法院报.2007-11-24.  
  ⑧[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14页.  
  ⑨怀效锋,孙本鹏.人民陪审制度初探.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⑩2008年全省法院各类案件统计分析.浙江省高院内网.2010年5月10日.  
  张永和,等.武侯陪审.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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