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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企业改制集体私分国资 公司经理获刑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1月6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以王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王某系汉滨区关庙粮食收储公司经理。2001年5月,因修铁路占了该公司的水沟,汉滨区开发办给该公司水沟及挡墙工程款5万元,该公司未入帐;同年12 月,汉滨区粮食储备库给付该公司玉米保管费9.8113万元,2002年12月,该公司仅入帐2.8247万元,余下6.9866万元,该公司未入帐。

    2005 年汉滨区粮食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关庙粮食储备公司将予以合并。同年3月,王某招集该公司副经理郑某、会计钱某及总保管汪某等人商议,以发放“退耕还林住勤劳务补贴”名义将未入帐的款顶3.6463万元十人予以私分。同年9月,在对汉滨区关庙粮食储备公司的帐务进行审计时,也未将该发放款入帐。

    2005 年12月5日,由于要将该公司予以合并,将其帐务全部冻结,同年12月15日,王某又将未入帐的款项8.3403万元和房租等其他收入共计14.4832 万元以“综合奖”的名义十二人私分。以上两次王某分得现金1.9241万元,在2005年12月31日才将所分款项入帐。在检察机关侦察期间,王某等人将私分得公款17.2187万元已退缴给检察机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身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18.1295万元集体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王某在犯罪前一贯表现好,犯罪后又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且是初犯,现已退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许波 黄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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