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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非法同居是否可以要求继承遗产?

发布日期:2015-06-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件回顾:
李博和金慧娜在同一家公司做事,两人在一次公司聚会中相识。经一段时间相处后两人便走到了一起,并于19936结婚。李博属于二婚,婚前已育有一女李雪。20013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20053月,李博因交通事故导致重伤,无人照顾,金慧娜回来照顾李博,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20083月,李博参加单位房改,购置了居住用房,产权登记在李博名下。2013年李博过世。金慧娜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和继承。李雪认为,李博和金慧娜系同居关系,该房产不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权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和继承。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离婚后未进行复婚登记,夫妻关系不能因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自动得到恢复,李博和金慧娜系同居关系,该房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驳回金慧娜要求对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金慧娜主张在继承前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该房产系李博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鉴于金慧娜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依据《继承法》可以分配其适当遗产。
有关法规:
《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4条: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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