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股东大会的召开
发布日期:2015-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数的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的20日前通知各股票的股东。通知中应写明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等。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的30日前进行公告。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要出席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否则,不得出席会议。
相关法律问题
- 股份合作公司召开股东代表表决大会,股东代表能否委托他人表决? 2个回答0
- 没有召开股东大会,关于提供担保方面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3个回答10
- 为召开股东大会,大股东转让股权,小股东也想转让,应怎样来维护权益 2个回答20
- 司法考试通过后,在苏州地区,前景怎么样? 3个回答15
- 司法考试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2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1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
- 刑事诉讼法-刑事速裁程序
- 三国法-国际商事法庭
- 法考模拟试题: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等的关系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行政许可的实施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知识产权法-进口权
- 司法考试试题每日一练:宪法-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 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裁决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民法-死亡宣告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