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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股东大会的召开

发布日期:2015-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则应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2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数的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的20日前通知各股票的股东。通知中应写明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等。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的30日前进行公告。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要出席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否则,不得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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