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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借名买房后产生权属登记纠纷的房屋确权案

发布日期:2015-06-30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赵四是电脑公司职员,被告何晟点是中学教师,两人系朋友关系。20105月,原告赵四得知本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经济适用房,欲购买一套。但根据本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只有具备本市户口的人才有权购买。原告虽有钱,但苦于无本市户口,无购房资格。于是原告找被告商量,口头约定,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经济适用房一套,商品房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随后,原告出资40万元,由被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产权人登记为被告。20128月,何晟点以该房屋的产权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5万元,借给其弟做生意。贷款到期后,何晟点无力偿还,银行遂要求变卖实现抵押权。赵四得知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要求确认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名义购房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定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有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其它损失计42万元。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确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当被确认为房屋的真正产权人?
 
  赵四以何晟点名义购房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根据《民法通则》58条的规定,凡以合法行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为无效民事行为。本案中,赵四无购房资格,为取得房屋,以被告的名义购房,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理应认定为无效,何晟点虽无实际出资购房,但他具备购房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符合房屋买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被告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则被告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房屋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则形成一般侵权债务关系,被告从原告取得的购房款,在原告的购房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被告性质上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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