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5-07-01 作者:兴蓉众合律师
2013年委托人钟某骑行电瓶车经过成都青羊区XX路处,出租车向右停靠于右侧公交站台处,乖客打开驾驶室右侧门,将骑行电瓶车的钟某碰撞倒地受伤。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X分局认定,出租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认定出租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某受伤住进医院治疗,驾驶员和某保险公司在此期间向钟某提出和解。钟某为了怕麻烦不想诉讼,提出35000元的赔偿要求,而某保险公司认为钟某系农村户口,只能按农村标准来赔偿,只答应赔偿22000元(其中还包括了7000元的后续治疗费)。和解谈判在双方没达到一致后,钟某委托本团队陈铠楷律师,准备通过向法院诉讼来进行索赔维权。
委托代理人工作: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大量的收集证据调查工作。1、钟某进行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10级。2、随后的调查发现,钟某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受伤前长期在成都某公司工作,用工单位在成都为其购买了社保。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在此情况,钟某应按城市人口标准进行索赔。3、钟某的被抚养人情况只有年近70的父母,子女已成年。
案件结果:
最后委托代理人向成都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钟某的赔偿诉讼请求。钟某最终成功得到了76800元的赔偿款,远远超过了当初和解时的赔偿请求数额一倍多。
委托代理人:陈铠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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