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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5-07-02    作者:110网律师
致人民检察院法律意见书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莆田市秀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我担任黄文孝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阅读本案卷宗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文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辩护人不再赘述。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黄文孝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林秀远死亡,但我们要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努力排除以后果论责任的客观归罪的传统观念,对黄文孝的行为进行正确定性。
   二、辩护人认为黄文孝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关于侵害行为的非法性,防卫权益的合法性和防卫对象的特定性十分明显,辩护人不再赘述。
   三、关于本案中侵害行为的真实性和现实性。所谓不法侵害的真实性,是指不法侵害确实发生,既不是虚构的也不是推测的。本案中,正在互殴过程中,被害人林秀远在黄文孝毫无防范的情况下,从身上拿出菜刀欲砍黄文孝,林秀远主观上明知这一行为必然会造成黄文孝的死亡后果,但是他积极追求这一后果,林秀远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有实施故意杀人这一行为。这一事实情节充分证明了不法侵害的真实性。
所谓不法侵害的现实性,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实施,并且正在进行,既没有结束也没有被有效制止。在本案中,侵害人林秀远手中的菜刀被黄文孝踢了两下掉在地上,此时两人开始抢地上的菜刀,年老体弱年龄已是70岁的黄文孝此时心中明白,如果这把菜刀被年轻力壮年龄只有40多岁的林秀远抢到后果不堪设想,于是在抢到刀后,向与自己正在互殴中的林秀远的头部、脖子砍去。这个情节表明死者对黄文孝的侵害行为直到被砍中一直没有停止实施,如果死者的侵害行为自动停止或被有效制止,厮打已经结束,那么黄文孝是绝不会对上门女婿多砍几下。上述情节表明不法侵害的现实性是明显的。
四、关于嫌疑人黄文孝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标准是防卫行为的手段、强度和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在符合这种必要性的前提下,防卫的手段、强度和所造成的后果可以小于、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和后果。本案中年轻力壮的被害人林秀远从身上抽出菜刀欲砍年老体弱的黄文孝,且手中的菜刀被黄文孝踢落地上时,不但没有停止实施侵害行为,而且与黄文孝争抢掉在地上的菜刀,在强列的互殴中,两者的体力失衡,死者林秀远的行为其手段、强度和可能抢到的菜刀足以造成黄文孝死亡后果。在这紧急情况下,先抢到菜刀的黄文孝在持久的互殴中由于体力不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得已持菜刀向自己的女婿林秀远的头部、脖子砍去,由于林秀远年轻力壮,砍了几下才停止实施侵害。黄文孝的行为根据日常生活常识,任何一个人都会不得不实施该行为,故黄文孝的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有人认为黄文孝用菜刀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砍一下就应当停止,而不应当砍几下。持这种观点的人显然是有违生活常识的,当时由于嫌疑人黄文孝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不可能象平常时期一样十分理性地把握自己行为的精确尺度,他所能够常握自己行为程度的唯一尺度,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他能看到的是侵害者林秀远是否失去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
     五、要鼓励公民及时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坚决抛弃“客观归罪的后果责任论”,“后果责任论”认为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则不问行为主观上有无责任,都要或多或少地受到惩罚,该观念是落后的封建主义的报复观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相冲突。本案中如果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过分苛求,限制公民行使防卫权,不仅违背了立法精神,客观上也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长此以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是一句空话。
综上所述,本案嫌疑人黄文孝是死者林秀远持菜刀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其人身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紧急时刻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因为林秀远已经持菜刀砍向黄文孝,并且正在争夺地上的菜刀,而且两个人的年龄、体力相差悬殊,如果不实施正当防卫,必然成为林秀远的刀下之鬼。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具体情节,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文孝实施的行为在性质上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因此本案应认定黄文孝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至多为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而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犯罪嫌疑人黄文孝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受害者本身具有杀人的故意,受害者的妻子、子女等亲属对黄文孝都给予谅解,故辩护人建议人民检察院本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原则,对黄文孝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使人民群众在这个案件中感谢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人民检察院认真考虑并采纳!
                                     
 
 
 
                                     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
 
                                          方俊飞 律师
 
                                       201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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