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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成功)

发布日期:2015-07-08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简述】——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成功),检察院最终撤回其起诉。
    被告人孙某系外来务工人员,与徐某是工友,双方为琐事多次发生纠纷,20138月,双方再次起纷争,继而发生身体接触,事后,徐某头部受伤,孙某当场昏迷,旁人电话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认为,受害人徐某的伤系被告人孙某用砖头打伤,同年11月,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两次补充侦察后,本案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辩护思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关键的物证“草帽”不翼而飞了;本案控方证据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
 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观点: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
、本案唯一的物证即半个青砖,该半个青砖是从一个黑色的垃圾袋中取出展示在法庭上的。对其客观性无异议,它的确是半个青砖。但对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均持有异议:A、无法证明现在法庭上出示的这半个青砖就是案发现场的青砖,假若是现场的青砖,也不能证明是伤害被害人的物件。B、侦查人员没有制作提取笔录(只是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有个表说明提取了),即是如何提取有的,没有详细经过和说明,提取后没有封存,没有说明是如何保存的、移送没有说明(保管链条是中断的),从而不能证实其真实性和同一性。C、没有此青砖的特征,即提取时对其质量、外部特征、长宽高进行测量。D、没有在此青砖上提取是否有指 
B、鉴定意见里强调:在公安机构调查核实其致伤物为“钝器”的前提下,徐某某的伤为轻伤。但在鉴定材料一栏里,没有公安机构提供的致伤钝器物的材料。而且在庭审过程中也没有看见有相关的证据材料。 
C、检验方法错误,鉴定人测量受害人徐某某的伤口时,没有使用国家标准的度量衡工具,而是用了一张白纸条,上面用电脑打印的刻度。
4、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孙某施了伤害徐某某的行为。受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自相矛盾,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也自相矛盾,此二人的证言也相互矛盾。且受害人与证人是夫妻关系,又没有同时作笔录,笔录时间相差20多天,夫妻二人有相互交流串供的可能和条件。
(三)本案控方证据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
本案存在其他可能性。1、徐某某的伤不是砖块所伤,可能是地上的石块所伤(现场勘验地上有石块,且石块上还有血);2、徐某某的伤完全有可能是旁人所伤(误伤)。
 三、【裁判结果】—— 撤回起诉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承办检察官考虑辩护律师对证据的合理怀疑是正确的,后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 
四、【办案随笔】——故意伤害罪 
关于“故意伤害罪”,法律上的一般要求是:一、被告人有伤害行为,违章行为,;二、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三、伤害行为与受伤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的发生虽然是白天,但地方偏,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在定罪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律师要敢辩,不要有任何的压力。经过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也认为证据有些问题,经过近半年的考量,检察院最终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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