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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邹超代理何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7-13    作者:110网律师
郑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邹超代理某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5年5月,郑州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邹超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7日,被告李某向原告何某出具借条两张,分别载明:“今借到李梅人民币8万元整”,“今借到人民币5万元整”。被告分别在借条上签字。后于2014年2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成讼。
法院判决
金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晓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梅欠款13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4年2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被告李某自愿向原告何某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何某实际向被告李某支付了借款,被告李某亦出具了相应的借条,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某未及时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本案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主张还款时计算,因此被告应当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提示郑州律师邹超提醒:民间借贷风险大,借款的回收往往有很大的变数,所以在借款前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做详细的调查。涉及金额较大的借款,最好请专业的律师出具风险法律意见,并起草借款合同,有利于产生纠纷时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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