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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5-07-14    作者:孙超律师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附法条: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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