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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缓刑辩护(公诉机关量刑3—5年,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发布日期:2015-07-16    作者:张永峰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张永峰律师担任其“职务侵占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黄XX了解案件事实,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结合庭审情况,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黄XX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黄XX有多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XX应该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首先,该起案件不是黄XX组织、策划、安排,其只是被诱导的犯罪参与者,仅是提供了一张虚假过磅单,而整个事件有多少人参与、每个人负责什么分工、买家是谁、卖货价格、分多少钱、怎么分等其都不知情。其之所以参加是因为一方面怕不听被告人刘X安排会丢工作并担心刘X伤害其家人,另一方面是听信被告人刘X说此事经过领导同意,不会有问题,当然也有自身贪小便宜的原因参与了实施行为。其次,从事后赃款分配的数额来看,黄XX所分得的数额最少,可见其在本案中的地位远低于其他被告人。同时,公诉机关也已经认定黄XX为从犯。因此,辩护人认为根据黄XX在全案中所起的作用,应该认定其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该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虽然鉴定涉案数额314003.5元,但辩护人认为该鉴定数额没有适用真正的当时市场价格鉴定,仅是根据涉案单位的采购合同数额认定,该采购合同不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所以该鉴定数额偏高。同时,几名被告人已经赔偿了受害单位的损失,且该案发生在公司内部,因为公司管理漏洞才让几名被告人认为有空可钻并实施了犯罪行为,通过该事件提醒该公司加强管理、减少无谓损失以增加收益。
三、被告人黄XX犯罪所得数额较少,只有17000元并已经全部退还办案机关,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不是主动要求参加,只是因为被诱导、怕报复、贪小便宜才参与了犯罪行为。
四、被告人黄XX认罪态度较好,其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基本一致,能深刻认罪、悔罪,虽然其举报没有查实,也能说明其悔罪诚意。
五、被告人黄XX是初犯、偶犯,之前无不良记录,在单位和居住社区一贯表现良好。
综上,虽然按法律规定本案涉案数额已经达数额巨大标准,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XX有以上多种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辩护人肯请法庭给被告人黄XX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且根据其犯罪情节、作用和悔罪表现,其不会再危害社会,建议对被告人黄XX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判决时参考!
 
 
 
                             辩护人:张永峰
                            
本案最终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3—5年的情况下,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意见,使被关押了近1年的被告人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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