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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程序】婚前相关的财产约定红地毯前的博弈

发布日期:2015-07-1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婚前财产公证程序】婚前相关的财产约定红地毯前的博弈
    在婚姻关系破裂时,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希望两位律师的分析对广大读者会有所启示。――编者
    中国《婚姻法》修正案确立了对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有了立法支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人数日益增多。有的甚至规定,主动提出离婚一方要给予对方数百万甚至上千万高额赔偿。
    丈夫巨额房产判归妻子
    张江(男,化名)与刘丽(女,化名)在婚前签订了一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
    1.张江在婚前有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元左右,尚有贷款约40万元。该房贷款由张江婚后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2.张江每月工资8000元,需用于共同生活,并交由刘丽统一管理和支配,刘丽每月给张江工资数额的20%用于张江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
    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若张江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张江婚前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张江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
    第二,张江离婚后向刘丽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张江月工资收入的70%;
    第三,张江在离婚时向刘丽支付赔偿金5万元;
    (2)若刘丽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刘丽无条件搬出张江的住房,该住房仍归张江所有,贷款由其偿还;
    第二,刘丽无需得到经济补偿金;
    第三,即使刘丽提出离婚,张江仍需向刘丽支付家用电器、家具折价款4万元。
    没想到,婚后三个月双方即出现矛盾。张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丽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在庭审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而刘丽则辩称,双方虽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张江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
    法院判决如下:
    该房产应为张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张江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将该房产过户给刘丽,由张江负责偿还未付的银行贷款;张江每月向刘丽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70%,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刘丽支付5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张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江向刘丽提出离婚时,应向刘丽支付赔偿金5万元;
    张江承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应予支持,但剩余贷款,应由刘丽支付。由张江继续偿还房屋未付贷款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在刘丽将全部贷款清偿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离婚后张江向刘丽支付每月工资70%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撤销。
    房产未过户协议无效
    黄某(夫)与白某(妻)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前,双方签署一个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
    1.男方自愿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位于北京市某小区房产的50%产权赠与女方;
    2.在婚姻期间,女方无原则过错,而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弥补女方因结婚而花费的包括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家电的所有费用共计15万元。同时男方将其享有住房的50%产权赔付给女方,即离婚后该房所有权完全归女方所有。
    2005年7月,黄某因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白某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强调要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黄某称该婚前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予认可。法院经查,双方结婚登记后,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1.婚前协议系双方亲笔签名,黄某无法举证其是受欺诈、胁迫所签的协议,对该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2.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为原告黄某所有。
    3.关于该房产另一半产权离婚时归属及结婚花费的赔付条款,系对黄某离婚自由的限制,且白某无证据证明黄某具有法定重大过错,该约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该房产仍归黄某所有。
    一审判决后,白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1.该婚前协议合法有效;
    2.关于房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该条款实为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原审判决正确;
    3.关于该协议中男方离婚时给付女方约定的损失条款,因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合法有效,现黄某起诉要求离婚且女方并无原则性过错,黄某应依据协议给付15万元。原审法院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欠妥。黄某应依据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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