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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已婚还与他人非法同居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1993年9月21日何某与陆某经过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因家庭矛盾,何某一气之下于1998年1月份去坝头村与卢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此期间,陆某曾找过何某,希望她回家,但何某拒绝回家,卢某知道何某和陆某此事后仍与何某非法同居,(卢某也知道何某有丈夫)并于2005年1月9日生育了一男孩。鉴于何某哺乳期和监护刚满周岁孩子的需要,暂缓刑事拘留。2006年3月6日卢某因涉嫌重婚罪被检察院依法逮捕。

  对此,一些群众不理解,卢某没有过结过婚,为何涉嫌重婚罪被逮捕。

  法律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类型之一: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综上所述,由于卢某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非法同居生活,并生了一子,因此,涉嫌重婚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检察院·徐红 青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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