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赌博为套赢完他人钱财后又用暴力威胁不退还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2005年7月底,万某从广州乘汽车回重庆,车上遇见李某、马某、岑某三人,谈得甚是投机,后三人以有缘为由,提出一起打牌玩耍,万某说你们三人都认识,我一个人怎么能打得过你们仨,三人说他们以前都不认识(实际上他们以前认识,三人已经一起以打牌为圈套骗过多人钱财),万某相信并同意一起玩,后万某将随身携带的8500元现金输光。后发觉他们是一伙的,于是找他们要回所输的钱,三人不同意,并说如果万某再敢提要回钱就要打死他,迫于他们三人的威胁,万某不敢再索要,后报案。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马某、岑某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马某、岑某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还采取了胁迫的方法,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马某、岑某构成赌博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首先,李某、马某、岑某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诈骗罪中有很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要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由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 “自愿”交付财物,万某只是虽然相信了他们三人以前不认识这个假事实,但这就这一点是不可能就使万某“自愿”交出他的钱财的,他主要是通过赌博输光他的钱财的,所以不应构成诈骗罪。
其次,李某、马某、岑某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三人虽然在主观反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且三人也使用了当面威胁的方法,但他们使用这种方法并没有强行劫取万某财物,也不是为了迫使万某当场交出财物,因为万某的财物已经被他们所控制,不可能构成抢劫罪,在此也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所以不构成抢劫罪。
最后,李某、马某、岑某应构成赌博罪。在理解、区分赌博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时,有一点值得注意,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于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三人的行为明显符合以上情形,所以应该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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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思扬 陈华 孙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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