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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平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员送快递途中遇交通事故案件

发布日期:2015-07-21    作者:陈国平律师
案情简介: 覃某今年25岁在杭州某速递公司担任快递员一职。在送快递的途中,与高某驾驶的小驾车发生碰撞,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覃某为次要责任,高某付主要责任。但事故发生之后,公司拒绝给覃某认定工伤,也没有支付覃某任何的费用。事故发生后,高某将覃某送到附近的一家医院急救,诊断结果为右腿胫骨粉脆性骨折。高某在支付了一万余元医疗费后,对此事就不再理睬了。覃某及家人为治伤目前已支付了近五万元医疗费,再无能力继续筹集医疗费了,无奈之下委托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代理此案。
陈律师代理意见及结果:
   
陈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确定了本案的诉讼方案:

本案是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的竞合,覃某应该可以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两笔赔偿款。由于治疗过程需要一年多,而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覃某当务之急应该立即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等伤治疗结束之后再来启动交通事故的赔偿。而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要确认劳动关系。由于覃某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替覃某缴纳社保。所以在确定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在申请仲裁之前,陈律师进行了大量的仲裁前准备工作,特别是陪同覃某的家人到公司和公司领导协商处理事宜,并且全程录音。之后,陈律师向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仲裁,以确认覃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其已与覃某是业务承包关系,并且拿出其与公司内其他快递员的合同,来证明其与覃某之间也是所谓的承包关系。
陈律师指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的也是承包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之间存在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应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最终,由于被申请人无法证明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除劳动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再支付申请人一倍工资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目前已经终审判决,并且已经申请强制执行。覃某的工伤认定也已经下来。等覃某治疗完全终结之后,陈律师将会代理其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和向覃某工作的公司要求工伤赔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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