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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放婚姻自由势在必行

发布日期:2015-07-22    作者:110网律师
全面解放离婚自由势在必行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经过这么多年宣传教育应该说问题不大,基本实现。离婚自由受中国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文化影响,无论从思想上,还是从制度上远远没有解决好。好多婚姻都是哑巴吃饺子自己心里有数。目前离婚机制有二,男女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协商一致无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就离婚、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分割之一项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另一方户籍所在(经常居住地)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能否离婚按法律规定就是所谓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的从始至终就没有感情何来破裂)。衡量感情是否破裂设置条条框框。 诸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像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再行起诉离婚须六个月之后,等等。门槛之高,难度之大,处处桎梏,可悲的是能否离婚当事人无权决定,完全是法官说了算(哪有这等所谓权利和自由),更有甚者有的为达到离婚或不离婚还需要向法官走后门,难怪有的当事人感叹,离婚难难于上青天 目前这种畸形状态,严重背离婚姻自由基本原则和精神。以致造就了大量貌和心不和、同床异梦、离心离德,人前人后两个样的“好夫妻”,酿成了多少人间悲剧。可悲可叹。
这里也许有的人要问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离婚对孩子是最大的伤害,不能说没有道理,也许就是为了这句话,多少人为之牺牲,煎熬。孩子在这种环境下耳濡目染成长,性格多怪癖、扭曲,无疑是温水煮青蛙,伤害更大。到头来谁也没有好日子过,谁也没有过好日子。笔者认为,法院诉讼是否离婚只要一方表示坚决离婚,法院就应无条件准许,重点裁判子女抚养和婚后财产分割。尊重婚姻当事人权利,还自由与本位。彻底解决法官决定别人婚姻命运的怪现象。
   婚姻是终身大事,结婚、离婚都需要慎重、理智、三思后行,不可草率,因为成本实在太高,代价实在太大,容不得半点马虎,结婚、离婚多听听身边亲人意见和建议没坏处,不可任性。同时,我们也没有必要把离婚当成生死符。立法上讲婚姻自由,实际上对离婚围追堵截。死亡的婚姻就应该解体,不破不立嘛。如果缘分未尽也许离婚又是双方重新开始。如果离婚后一方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痛改前非,主动悔改,结婚自由大门永远为爱敞开,也许是婚姻的升级版,何必杞人忧天。
笔者写此文,不在于提倡全民离婚,始终认为婚姻不易,需要且行且珍惜。这里旨在强调婚姻自由是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充分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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