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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员工请求公司赔偿医疗费胜诉案

发布日期:2015-07-2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员工请求公司赔偿医疗费胜诉案
       最近有几个当事人向我咨询关于公司没有给员工交医疗保险,造成员工的医疗费损失的,员工能否要求公司赔偿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的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是医疗费损失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对于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符合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的,应予支持。以下本律师就与大家分享一个自己亲自处理的案件。
      基本案情
     祁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入职深圳市深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某某公司),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深某某公司并没有给祁某某购买社会保险(五险均未购买)。2013年8月17日,祁某某因病住院治疗,于2013年8月22日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祁某某鉴于自己刚入职不久怕耽误公司工作,便提前回公司上班,但不料被公司解雇并拒绝发放工资。祁某某对于公司的行为非常不满,于2013年9月17日找到本律师这里咨询,我在分析案情之后,给其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并告知其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还可以请求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劳动争议案件,全国只有深圳这边劳动者缴纳的律师代理费可以请求公司支付)等情况。祁某某在听完解答后当即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交纳了律师代理费。对于该案,本律师确定了如下仲裁请求:1、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8月1日2013年9月22日的工资8448.27元;2、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元;3、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10551.19元;4、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当天(2013年9月17日)下午便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公司方的答辩意见
      对于祁某某关于医疗费的请求,公司方的答辩意见如下:一 深某某公司已经按照规定要求祁某某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资料信息,但祁某某拒不提供,表示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深某某公司将应缴纳的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放给祁某某,因此祁某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责任应当归于祁某某本人,相关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二、根据祁某某提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祁某某在前一用人单位仅在2012年9月和10月缴纳2个月的社会保险,不符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三、即使裁决公司需要支付祁某某医疗费,祁某某主张的10551.19元的医疗费也不能完全被支持,原因如下:1、祁某某为非深户籍人员,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下列人员:(一)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的规定,祁某某只能缴纳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费用依照《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具有深圳市暂住户口的职工和失业人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共济基金支付90%,个人现金支付10%,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自理的规定祁某某提供的第一份证据发票,主张的540.19元门诊费用不应获得支持;2、根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六个月,在该期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万元以内的有市社保局从医疗保险共济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比例的规定,祁某某参保时间不满六个月,住院医疗费中超过一万元部分不予支持,一万元以内的市社保局按规定只能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裁决结果(关于医疗费请求的)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深某某公司未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祁某某向本委提供了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出院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3份,工540.11元,住院收费票据一份,共10011元。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深某某公司应当向祁某某支付住院医疗费9009.90元(10011元×90%),祁某某要求深某某公司支付门诊医疗费玉法无据,不予支持。
       本案的结果值得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的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否则可能会因省小钱而花大钱;对于劳动者而言,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医疗保险造成了其医疗费损失的,一定不能忍气吞声,可以依法维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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