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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是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07-28    作者:110网律师
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是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 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买受人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占有、使用和收益都是买受人,风险责任已经转由买受人承担,因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主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2)出卖人对购买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实质是作为债的担保方式),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提示】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出卖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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