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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三岁以下孩子的律师经典案例指导争取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5-07-29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成功争得抚养权【3岁半女孩】
      浦口区离婚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公安民警
案情介绍:      委托人系一名公安民警,因妻子多次起诉离婚,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次诉讼案件,意在争取子女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
承办法官:徐馨法官

审理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3、男方的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     本次庄荣华律师代理的是一名公安民警,他也是在第一线给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好党员,女方两次起诉离婚,男方无奈同意离婚,但是男方房产还贷部分及孩子抚养权是本案重要的争议焦点,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     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出很多男方优势抚养孩子的具体事实情况,孩子出生在男方家庭,出生后一直随男方家庭生活,衣食住行皆为男方家庭在供给,男方父母亦长期协助在家照顾孩子,并且孩子对于父亲的依赖程度高,加之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过小,不宜变更抚养环境,也利于保持抚养环境一致,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
    在诉讼尾声阶段,庄律师又提供了男方为了争取该名孩子抚养权的决心和抚养意愿,男方至医院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男方此举也是意图利用最高院关于对于绝育一方优先考虑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但是对方也死死抓住男方之前已经有了一名孩子,现在诉讼过程中的孩子属于男方的第二个孩子,理应将孩子判决给女方。为此庄荣华律师又书写了多方面的抚养权争取的律师意见,最终才一审判决过程中为男方争取到子女抚养权。
    本案女方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庄荣华律师在接案后积极获取前次起诉的庭审笔录,经过研究和论证,并将该份笔录作为证据提供给此次法庭,最终说服女方不将男方婚后房屋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为男方节省了一大笔费用。。
   本案双方的基本抚养条件相似,对于抚养孩子都具有充分的条件,正是这样的情况,更需要一名专职的、富有长期、充足的诉讼经验的婚姻律师提供诉讼指导和帮助,才能在诉讼的每个环节发挥作用,最后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律师提供的律师代理意见,为当事人谋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的核心利益。
 【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为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提供了完整的律师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79年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B,男,1979年生,汉族,住本区浦珠中路。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1 0年1 2月通过网络相识,2011年5月登记结婚,2012年生一子C。被告在与原告结婚之前有过一段婚姻,且生育一个儿子,现由其前妻抚养。原、被告婚后,被告有酗酒、家庭暴力等行为,导致夫妻经常吵架,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2013年1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600元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被告B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是本人的第二次婚姻,因此,我非常珍惜夫妻感情,不存在原告所称的酗酒、家暴的情况。2、原、被告双方因各方面原因导致矛盾激化,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同意离婚。3、本人已经做过绝育手术,无法再生育子女,且原告的个性及家庭环境不适合抚养孩子,故婚生子C应当由我抚养;如果孩子判决给我,我有能力自行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4、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0年12月通过网站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一子C。婚后双方因照顾子女、生活习惯等原因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被告B曾与前妻育有一子D,由前妻抚养。2014年被告B在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即输精管结扎术。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A在南京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其与妹妹E共同共有位于南京市和燕路房屋一套,被告B系南京市治安巡逻管理警察支队民警,其个人名下有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一套,原告称其月收入3500元,被告称其月收入5000-6000元,双方均认为自己有固定居所及收入,有利于抚养小孩,要求婚生子C由自己抚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民事判决书、房产证、离婚协议书、病例、诊断证明书、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个人档案打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B同意离婚,本院应予确认。婚生子C已满两周岁,目前由原、被告及双方亲属轮流照看,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双方均具备抚养子女的物质条件,本院综合分析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及子女本身的性别特征,同时,考虑到被告B已做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的事实,认为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原告A有权探望C。被告B在庭审中称,如法院判决婚生子C由被告抚养,则无需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自行抚养;原告A有探视婚生子C的权利,被告同意原告每周探视一次,每次一天(周六或周日),寒假集中探视一周,暑假集中探视三周,以上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自行抚养;    
    三、原告A有权每周探视C一次,,每次一天,寒假集中探视一周,暑假集中探视三周。
    案件受理费24 0元,已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

   人生再多的幸运、再多的不幸,都是曾经,都是过去,一如窗外的雨,淋过,湿过,走了,远了。曾经的美好,留于心底,曾经的悲伤,置于脑后,不恋,不恨。学会忘记,懂得放弃
 
诉讼离婚2个月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争取不满2岁男孩抚养权
   【浦口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并伴有分居等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徐馨法官。

   本案立案于2015年6月,结案于2015年7月,历时约2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3、男方支付我方4万元财产折价款。
   4、双方无其他财产性纠纷
   5、诉讼费男方承担。
  
庄荣华律师点评:
     每个离婚案件的原告,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并且充分论证依照法律规定女方的抚养子女的法定优势,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6年生,汉族,住本区柳州南路。
    被告B,女,1 9 8 6年生,汉族,住内蒙古。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馨独任审理。经查明,原、被告于2 0 1 0年开始自由恋爱,2 0 1 1年登记结婚,2 0 1 4年生一子C。婚后双方因照顾孩子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自2 01 4年起将孩子带回内蒙古娘家居住,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 01 5年7月起每月二十日前给付C抚养费人民币1 0 0 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A有权探望C,具体探望时间如下:在C入学前每年集中探望一次,每次一个月;在C入学后每年集中探望两次,其中寒、暑假各一次,时间为假期的一半;探望时由原告A负责接送,将C接回江苏与原告共同生活。
    四、原告A于2 0 1 5年7月1 6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人民币4 0 0 0 0元。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6日



   忍一忍,春暖花开,让一让,柳暗花明。生活中好多的人,不一定针锋相对;人生中的好多事,不一定据理力争。忍,是一种胸怀;让,是一种心怀。把将要发作的火压下,将要爆发的情平静,需要的是忍,讲究的是让。有些话,慢慢地都会理解;有些事,渐渐地都会明白。不急不躁,有忍有让,生活才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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