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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债务人的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5-07-29    作者:孙超律师
                       
   网友 咨询:甲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一次性付清甲经济补偿金60000元。当甲去银行领取时,银行声称该笔款项不能领取。经查发现,甲欠乙的债务,乙向法院起诉甲。经缺席判决后,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甲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了强制执行。请问:法院能否应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 回复:A公司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存入银行,在其外观上可以认为是甲的存款。但是由于甲欠乙债务,如果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甲还钱,甲没有履行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本案中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查询甲的存款情况。在得知甲有一笔存款入账后,人民法院做出划拨存款的的裁定,并要求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必须办理。法院这种做法也是合法的。
   但是,由于甲的这笔钱的性质是甲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具有一定收入的性质,而不是单纯的存款。根据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进行划拨的时候,应当保留甲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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