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容留他人吸毒轻判缓刑(原创)
发布日期:2015-08-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2014年×月×日下午购买了300元冰毒和麻果混合毒品,在本市某酒店容留甲乙丙三人吸食,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毒品管理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沈英华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仅此一次,属于初犯偶犯,较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没有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其他三人也未给予任何回报,相对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3、自案发以来,被告人每次接受讯问均能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其违法事实且当庭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4、容留他人吸毒的量非常少,以致侦查机关无法采取残留物进行毒品鉴定,相对那些容留不特定多数人吸食大量毒品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较小;5、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本质不坏。被告人是因为婚姻不幸,精神受到打击,无法排遣怨愤,才偶然犯下大错。由于年龄较轻,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触犯刑律,相信经过这一惨痛的教训,定能痛改前非,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的;6、本案是非暴力案件,且没有伤害到吸食毒品者之外的人,没有其他具体受害人,不会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7、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第二项规定: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刚够上立案标准。而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刑法规定的众多罪名里属于轻罪,量刑幅度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个档次。刚够上立案标准的,当属犯罪情节轻微;8、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第十九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遂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A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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