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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小姐告强奸怎么办?强奸罪律师辩护经验指导

发布日期:2015-08-03    作者:张律师律师
    被足疗女按摩小姐告强奸怎么办、被ktv坐台小姐诬告强奸轮奸怎么办?嫖娼被告强奸轮奸怎么办?被小姐冤枉强奸怎么办?

    在我专业办理强奸罪案件以来,每年都会遇到很多类似案件,这种发生在洗浴中心、按摩店、发廊、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特殊妇女群体身上的强奸案件特别多,也是强奸罪冤假错案的重灾区,作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必须掌握这一类强奸案件的辩护技巧。

   
   
张宏强律师原创理论文章,系多年办案经验总结,禁止一切转载复制修改演绎的行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是做人之本,一经发现转载修改的行为,后果自负,欢迎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同行来电交流(18615528215)让我们法律共同体共同努力,防范强奸罪冤假错案。
 
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实务研究,以及利用人脉关系和职务便利统计的七个省近四年的强奸罪材料,我将强奸罪案件根据男女双方的关系分为四类:
 
第一类:陌生人强奸案,男女双方不认识或不熟悉,例如拦路强奸,尾随强奸,这一类强奸案基本都使用暴力或威胁,律师辩护时以罪轻辩护为主。这一类案件比较少,仅占强奸罪案件的7.6%。这一类案件我基本不接,不属于我研究的范畴。
 
第二类:‘熟人+约会‘类型的强奸案通奸案,发生在同学、同事、朋友、同村、亲属之间,领导和下属之间、恋人之间等,占到了29.4%,这一类案件的辩护技巧有时间我会根据自己的办案心得以及详细的写文章传授成功辩护经验。
 
第三类:以网络为媒介的一夜情多夜情强奸案,男女通过网络平台认识,如qq、微信、陌陌、百合网、世纪佳缘等征婚网站认识,占32%。这一类案件也是强奸罪冤假错案重灾区,我已经简短写文章介绍过经验,时间允许的话我会重新再详细的介绍此类案件的辩护技巧,也欢迎律师同行来电交流,电话18615528215.
 
第四类:被小姐告强奸案件,被ktv,足疗店,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的小姐告强奸、轮奸的案件,占31%,这一类案件数量大,并且辩护难度要比上面三类案件大的多,因为这类案件的女方,对性不陌生,社会经验丰富老道,在那个环境中耳濡目染,在做口供时,往往滴水不漏,在我遇到的被小姐告强奸类的案件中,大部分小姐在口供中都会说男方动手打她了,什么掐脖子,打了一巴掌、压在我身上我动不了等,这些都是无法鉴定的暴力胁迫行为。此外,很多娱乐场所尤其是从事卖淫的场所,在当地一般都有公安机关的保护伞,有黑恶势力撑腰,所以我们律师办理此类案件要冒着很大的风险,除了会得罪公检法外,还会有生命安全危险,在2010年左右,我们律师到山东滨州办理一起被小姐告强奸的案件,就在宾馆被威胁了,车玻璃都被砸坏。
 
这一类强奸案件有自己的特殊性,这些我们强奸罪律师必须要掌握,最起码对小姐的工作方式、思维习惯要有非常透彻的掌握,只有这样,才能有把握做到此类强奸案辩护时知己知彼,在河北王某强奸轮奸案中,我方申请了女方出庭接受质证,这个女方是ktv的包间公主,第一被告的律师是当地一个比较有名气的律师,姓刘,看样子应该50多岁的样子,开庭时这位刘律师被这位小姐驳斥的哑口无言,最后法官都被逗乐了,开完庭后他开玩笑的问我今年多大了,我说不到35岁,他又不怀好意的问我,”是不是经常去那种风月场所找小姐?否则你不应该对这些小姐生活这么熟悉。我笑了笑,没有回答,一是我确实去过这种场所,二是,我曾经为一个组织卖淫罪的经理成功辩护,这位经理现在是我的朋友,通过他我明白了这些小姐原来是要经过培训的,培训在发生嫖资纠纷等其他不愉快的事时,如何通过国家法律来惩罚这些不尊重她们的男人,当然,最主要的惩罚方式就是告男人强奸,她们有一个很成熟套路化操作模式,一旦发生嫖资纠纷或其他不愉快的事,这些嫖娼的男方就很危险,如果没有专业的人士帮忙,被判决强奸罪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被足疗、按摩小姐告强奸,如洗浴中心的按摩小姐,足疗店的按摩小姐,被ktv陪唱小姐,房间公主告强奸比较多发,并且具有非常明显的套路化模式化倾向,这些模式化的东西办理大量此类案件就可以发现,具体模式我总结如下:二激一挑,半推半娇,具体过程就是先视觉刺激、抚摸刺激、语言挑逗,然后半推半娇的发生性关系,之后再以索要精神赔偿为名索要钱财,一旦男方不给,她们就要报案了。
 
第一点:视觉刺激,这些足疗、按摩小姐、ktv陪唱小姐一般都穿的比较暴露,故意凸显自己的身材,在给男方提供足疗按摩、陪唱服务时男方可清晰的看到按摩小姐的乳房、乳沟。此为感官刺激,或许很多律师同行看到这里会问我,小姐穿的暴露很正常,这不应该成为一个妇女被强奸的理由。我告诉你们,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刑法给人定罪考虑的很重要的一点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通俗一点讲,就是公检法给你定罪时,会考虑你犯罪的想法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公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会问:
1)你来做足疗或按摩、叫陪唱的目的是什么?
2)你是什么时候产生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如果犯罪嫌疑人回答说”我来做足疗或按摩或叫陪唱的目的就是为了找小姐提供性服务”,那这个口供就做的很失败也对自己非常不利了。
如果犯罪嫌疑人回答说“我就是工作累了,想来按摩放松一下”
“是看到她穿的暴露,语言轻佻,看到她乳房大,或她给我按摩时故意用胸碰到我,她给我做胸推时故意挑逗我,她给我做揉腹时故意碰我下面等等,我才把持不住自己想和她发生性关系的”
这样的回答才能让你有免于牢狱之灾的可能。

    其实,公检法在办理这类小姐告强奸的案件时都非常慎重,只所以很多人被判决强奸罪,一是自己不知道在口供里该怎么说,不知轻重,胡说瞎说。二是律师的作用没有发挥,很多律师认为性犯罪案件低俗,摆不到台面,不去研究,很多律师本身年龄大,对年轻人的性观念不了解,甚至本身都看不起这些找小姐的人,拿着当事人的委托不当回事,办案子就是走过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啥也不懂,在口供里乱说一通,不被判强奸罪才怪。


     我一个检察官朋友说的最透彻,这类强奸的案子,没有几个人愿意深究,仔细研究抓着不放,在很多人心里,本来找小姐的就不是正经人,如果律师在配合公检法的工作,不去找案子存在的问题,不敢和公检法提问题,走个过场开个庭判决了就行了,很多男方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第二点:抚摸刺激,提供按摩服务时,按摩小姐都会有意无意的用身体尤其是胸部触碰到男方。揉胸时,故意在男人的胸部不是用力的揉,而是做出温柔的抚摸的动作,在揉腹时,也是如此,并且有的还要故意把手伸到内裤里面触碰到生殖器,然后在目光流盼的看着男方,很多男人都会受不了这个刺激。ktv陪唱小姐、公主也是如此,在陪唱的时候男客户可以随便的摸她们,很多陪唱小姐要坐到男客户的大腿上,手搂着男客户的脖子,她们陪唱两个小时才能挣几百块钱,如果能提供性服务可能上千,如果以被强奸的妇女的身份索要精神损害至少也得2万以上,同样是失足妇女,很多人心有不甘,想抓紧捞几笔就从良不干了,所以男方一旦遇到有这种心理的小姐,那就是灾难,她们最懂得如何挑起男人的生理欲望,有的坐在男方的大腿上故意扭动腰肢屁股摩擦男方的生殖器,有的用手去抚摸男方的胸,有的搂着男方在他的耳边吹风,直接以老公相称,等等。你不要因为这是黄色小说,法院要判决一个人有罪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这些细节问题必须要查清楚,作为被诬告强奸的男方一定要说清楚女方是如何一步步引诱你的,你要把自己定位成一个被引诱被敲诈的角色,遗憾的是,很多人被抓了以后不知道怎么说,发生在封闭的空间,只有男女双方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按摩小姐经验老道,供述说的滴水不漏,而我的很多当事人在我没有会见之前,根本就知不知道怎么去说,更不知道如何用恰当的语言来救自己。脑子灵活的我去看守所见完以后能理会我的意思,脑子不灵活的,我得来回的给他解释,给他捋,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在会见时不能告诉犯罪嫌疑人去怎么说,但是看到我的当事人不知道如何用语言去描述案发情况我就着急,我就得来回的给他解释,给他总结,同样是一句话,有的犯罪嫌疑人说出来一听就是犯罪,例如在河南侯某强奸案中,ktv小姐在供述里说:
    “我喝多了,她就硬拉着我上了二楼的卫生间,然后把我按在卫生间的洗手台上强奸了”
 我去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时,就问他”你到底有没有胁迫她?女方到底是不是自愿和你发生性关系?”
  侯某回答说“我是被她冤枉的,她当时是完全自愿的和我做爱”
  我又问他“那你是怎么和她上二楼卫生间的?”
  侯某回答“我拉着她的手上二楼的”。
  好了,女方的供述说她不想去二楼卫生间,是男方硬拉上去的,你男方也在口供里说是你拉她上去的,那就危险了,双方口供对起来了,公安机关就有可能给你认定成男方硬拉ktv小姐上二楼卫生间。

    在会见中,我听出来我的当事人侯某还原当时的真相是他是拉着小姐手不错,但这个拉不是强拉硬扯的拉,而是出于暧昧关系的牵手,像男女朋友那样的温柔的牵手上了楼,而不是用力的把女方拉上楼。侯某虽然是个公司经理,但不得不说,他脑子就不是很灵活,我针对这个问题来回的给他解释,来回的给他捋,最后他才明白我的意思。


    南京王某被ktv坐台小姐告强奸案中,小姐说她喝醉了,是王某扶着她进宾馆6楼房间的,一旦”扶着”这个动作被法院认定,那他们就有可能认定女方喝醉了酒,失去了反抗能力,从而认定男方构成强奸,在看守所会见时,我针对”扶着”这个动作来回的解释,最终让犯罪嫌疑人明白,他扶着小姐的用意不是因为她喝醉了不能独立的行走,而是他出于男士绅士的作风,轻轻的扶着肩,他只是象征性的完成了”扶”这个动作,并且如果一个人在双腿能独立行走的情况下,怎么能算失去反抗能力呢。


    由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一个字一个词语就可以影响整个案件定性的情况经常发生,这就是我为什么一直强调男方一定要做好口供,我遇到的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无论学历多高,无论以前社会地位多高,他们在没有见到我之前,都不明白他应该在口供里怎么说,很多人在面对警察讯问时,不好意思去说细节,嗯啊的,说一些模棱两可的话,警察没办法了,只能在询问时给犯罪嫌疑人总结,然后问嫌疑人是不是这样,犯罪嫌疑人不反对的,便给记录到口供里了,对于按摩小姐,ktv小姐在按摩过陪唱时如何刺激挑逗他们,他们出于羞耻也好,出于语言表达能力不行也好,总之大部分人不知道如何用对自己有利语言去还原当时真实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专业的强奸罪律师用专业务实的思维去帮助他们。我们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他们不是为了去陪他聊天,而是让他明白公检法靠什么定他的罪,让他知道公安在给他做口供时会问到哪些问题,让他知道如何用恰当的言辞去还原事实真相。

 
第三点:语言挑逗,很多按摩小姐、ktv小姐为了让男客人增加消费项目都会进行言语挑逗,
在办案中遇到的有很多,简单说几个:
   1、“哥,你的乳头很丰满摸上去和摸我的不是一个感觉”
   2、”你这么帅一定和不少女人那啥过吧”
   3、”你身财这么好,晚上搂着睡觉一定很舒服”
   4、”你鼻梁这么高,性能力一定很强吧。”

   更赤裸的语言挑逗我在案件中都遇到过,时间原因就不在多说了。男方在做口供时,一定要把女方这些挑逗的话说出来。只有这样,你才能把自己由一个强奸罪嫌疑人定位成被引诱被勒索的一方。

 
第四点:半推半娇,在这一系列的挑逗造成后,一旦男人把持不住,要和他们发生关系,她们都是半推半娇羞、欲拒还迎,对于性关系发生的过程,公安机关会在录口供时详细的讯问,如何脱得衣服,如何发生性关系,是否射精,射精部位,性关系持续时间等等。河南一起强奸案中,ktv包间公主被男方带回家了,在男方床上,这ktv公主仰面躺在床上,男方站在床下站立式发生了性关系,抽插持续了不到一分钟,因为男方酒喝多了不能保持生殖器勃起所以就放弃了,我去看守所第一次会见时,就问男方,你在发生性关系时,你的两只手都在干嘛,最后在我的提示下,他确定他的右手扶着生殖器,左手按着床,也就是说他的手没有按着或拿着这小姐的腿让她动不了,在这种姿势下发生性关系,如果你女方不愿意,女随便扭动一下屁股男方都不可能完成插入这个动作,在我隔了十多天再去看守所会见男方时,他说公安机关给他录口供时,也是来回问他同一个问题,就是问他在发生性关系时他的两只手在干嘛,我告诉他,我早就知道他们会问你所以我才提前问你的。我举这个例子,只是想让我们的律师同行明白,我们去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有所作为,强奸罪的类型无非就我总结的这几种,针对每一种情况、每一种性关系发生的地点、性关系的姿势不同,公安机关都有固定的询问套路,这些或许我们很多律师不知道,有兴趣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电话18615528215

    另外,女方在指控男方强奸时,一般会用一下理由:

   1,我用手推他了,他把我压在床上我动不了。
   2,他把我推在墙边,我动不了,站立式发生性关系
   3.他把我压在洗手台上,后入式发生性关系
   4,他打了我一巴掌,我不敢反抗了。
   5,他差点把我掐死。我不敢反抗。
   6、我喝醉了,浑身没劲,没有反抗能力了。
   7、我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了,醒来才知道自己被强奸了。

    这些理由都是可以攻破的,我们作为辩护律师最主要的工具就是从女方自己的供述里去找,因为虚假的东西再多,也掩盖不了真相的光芒。一起强奸案中,女方的陈述最少也得三次以上,如何从女方的陈述里找到不符合客观逻辑之处,很考验律师的功力,这方面我已经写文章传授或经验,这里就不在多写了,有兴趣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18615528215交流。

 
此外,除了上述两激一挑、半推半娇的特点之外,此类被小姐告强奸的案件还具有套路化模式化的证据形式的特点。
   
   
在我遇到的大量此类案件中,警方指控男方强奸的证据种类基本一致,并且小姐的供述也差不太多,后来经过总结比照,我发现这类被小姐告强奸案件公安机关指控的证据一般比其他三类强奸案齐全的多。小姐都会说男方动手打他了,例如打耳光,掐脖子,按在床上等,这些暴力行为都是无法通过鉴定查明的,在加上强奸案发生环境封闭性的特点,一旦女方提供自己身上有伤的证据,男方将极为被动,并且这些小姐一旦报案,她们基本能提供自己强烈反抗的证据,例如这些小姐给男方脱衣服时故意扯掉男方衣服一颗扣子,故意将自己的衣服和胸罩扯坏一点。有的故意在性高潮来临之时,做出反应激烈的假象,在男方背上抓出几道伤痕,在性高潮那一刻,我的当事人邵某根本就不会去计较自己背上被抓伤了,反而为自己能征服女人让她反应这么强烈而自豪,等我去看守所见完他以后,他才如梦初醒,知道这是小姐们套路化操作的一环而已。还有的小姐在自己去报案之前在自己身上弄出几道伤痕,以此来证明自己有过反抗。

    在河南宋某强奸案,山东贺某强奸案中,这种模式化操作中又增加了一环,那就是这些小姐在发生完关系后离开时故意制造自己为了活命落荒而逃的假象,她们故意在现场留下内裤或胸罩,故意不穿鞋子,提着鞋子就往房间外面跑,故意不拿手提包或故意不拿手机,当然这类强奸案就属于明显的仙人跳了。

 
上面说的这些主要是特点分析和口供技巧,下面就说一下办理小姐类强奸案件的程序辩护技巧,希望对咱们律师同行能有所帮助和启发,其实这些程序辩护成功技巧我早就写文章阐述过,这里在重复说一下。
 
一、现场调查,山东张某被小姐告强奸案,在现场找到避孕套。避孕套上有女方指纹,最后女方承认是她给男方带上的避孕套,最后检察院做了不起诉处理。邓某强奸案,我们律师在现场调查时,发现一个杯子,在杯子底部检测时,发现有迷药成分,并且垃圾篓里的废水中也检测出迷药残留,原来女方在进入宾馆时在水杯里下药,原本想盗窃男方,没想到男方没喝,上来就霸王硬上弓和她发生关系了,办完事男方接了电话就急匆匆的走了,连嫖资都没给,这小姐气不过,就报案了,当公安机关告诉她杯子里有迷药时,这小姐吓的跑回东北老家了,最终这个案子也撤了。张某强奸案,嫖娼完后,因为女方嫌弃男方超了时间,要求加钱,男方不同意,小姐打电话叫来两个光头,对张某进行威胁,说不加1200就告他强奸,男方不同意,他们见威胁不成,便真的报案,但是女方不承认有这一段过程,但是经过现场调查,我们在垃圾篓里发现了擦鼻涕的卫生纸,经鉴定,和玻璃杯上遗留的痕迹经鉴定一致,最终这个案子也是撤案结束。
再多的案子就不多说了,举这三个例子是想告诉我的同行们,如果你想成为一个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必须对现场有一定的灵敏度、敏感度,能从蛛丝马迹中找到一切可怀疑的地方。
 
二、调取和小姐的聊天记录。对于有性交易商量过程的,一定要申请调出男女双方的聊天记录,这个很多律师都知道,我就不多说了。
 
三、寻找监控录像,李某强奸案,在案发宾馆楼道调取录像,发现在凌晨32分李某曾经穿着内裤接着电话来到宾馆大厅要wife密码,女方没有逃走,上海关某强奸案,女方说喝醉了,通过调取宾馆监控录像,她自己走下出租车,自己上楼梯进入房间,完全不是醉酒的人应该有的表现。华某强奸案,在二人发生性交易之前,曾在小吃一条街逛街,在逛街过程中,男方的手一直在抚摸着女方的乳房,女方在监控中不但没有反抗,反而用手搂着男方的腰。等等吧,如何寻找监控录像,我已经专门写过经验文章,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寻找监控录像是一个很辛苦的工作,关键还是我们应该做一个肯吃苦、负责任的律师,不走过场,实打实的办案子。我肯吃苦并不是我比你们年轻体力好,而是我认为我是用心去办每一个案子。
 
四、从小姐的口供中找,在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对言辞证据的审查非常重要,我已经写文章论述过,这里就不在重复了,同行们可打18615528215联系交流。
五、调查小姐的案底,有没有以前报案被强奸的。
 
六、想办法从程序上推翻公安机关的指控材料
除了言辞证据,强奸罪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应该是人身检查、法医鉴定报告和现场勘验报告了,如何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审查来推翻一起强奸案非常考验律师的功力和魄力,因为这是直接和公检法对着干的高风险行为,很多律师不敢指出公检法的错误,有的是点到为止,不会在公检法程序问题上去得罪他们,我是强烈反对抱有这种心理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河南的一起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父亲除了委托我之外,还委托了另外一位号称在郑州知名度排前三的刑事律师,号称在当地公检法没有不认识的人,快60岁了,头发都白了,当我发现了证据材料中的问题,要求他和我联名控告办案人员时,他不但不同意,反而教育我说,“小张你今年才30多岁,又是外地来办案的律师,点到为止就行了,捉着办案人员一些违规问题不但与事无补,反而会得罪公检法,对你以后的前程也不利,再说,对案件结果也没有影响。”我严重不同意他的观点,检察院都已经批准逮捕了,你不让他们感受到点压力和痛处,他们能痛痛快快放人吗?!男方的父亲非常相信这位老律师,认为他公检法的人认识很多,相信他能通过他的人脉关系把他儿子救出来,我对这位父亲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如果这位所谓的在郑州排前三的律师真的有这么大的能量,那男方就不会被批准逮捕了,批准逮捕是要检察长签字同意的,一旦批准逮捕,那就意味着检察院已经没有在这个案件上回旋的余地,我们的思路不应该是跪着去求他们放人,而应该是站着指责公检法在办案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我们抓住他们违法违规的小辫子越多,我们就有更多翻案的法码,因为和第一辩护律师沟通很不愉快,我退出不在代理这个案子,后来男方的父亲给我打电话,说他儿子被判了四年,要求我给打二审,被我拒绝。如果一审按照我的思路办案,不应该是这种结果。
 
    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每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都制定了明确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以及现场勘验的的严格的程序,然而很多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不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至于他们做出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和现场勘验存在问题的可能性非常的大,如果一个律师在办理强奸罪案件中,能够找到这些问题,将这些证据给排除了,那法院是无法做出有罪判决的。
 
    1、人身检查的问题、必须要有笔录,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在没有笔录的情况下就提取报案妇女的外阴拭子,是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的问题,很多警察在处理强奸案时,直接带着妇女去医院就把外阴拭子提取了,没有提取外阴拭子的笔录,也没有见证人在场,然后就通过提取的阴道内的外阴拭子鉴定出来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然后就把人刑事拘留了,这样办案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也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精神的,很多强奸罪案件中,医生连窥阴器都不用,直接用一个棉签往妇女阴道内一沾,然后就送去法医鉴定了,然后在派出所里,在由法医用一个棉花套在犯罪嫌疑人龟头上一沾,然后通过鉴定,说女方阴道内有男方精液DNA,很多非专业的强奸罪律师找不到这方面的问题,只要律师找到了这方面的程序问题,一个强奸罪案件基本是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因为不退回补充证据,这个案子法院没法判了,即使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也只能是通过让办案的警察和检查的医生来写一份情况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说明是不能当做定罪的证据使用的。在强奸罪案件中,人身检查程序非常重要,尤其是报案的身上有伤的情况下,公检法就是靠人身检查来证明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通过身上的伤痕来证明妇女有过反抗与挣扎,曾经在辽宁有一起强奸案,报案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将男方背上抓出了几道血痕,但是男方说这是妇女在发生性高潮时反应比较大的情况下抓取的,她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完全自愿的,到底是妇女在什么情形下抓取的,除了当事人这对男女,谁都不知道,在公检法现有办理强奸案件的思维中,他们基本会采纳妇女的说法,所以我们律师就要从人身检查的程序上找问题,只要找到办案人员在人身检查上存在违反程序的地方,我们就能化被动为主动。在那起案件中,最后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院直接就没敢提妇女将男方背上抓出血痕这事。
 
    2.现场勘验的问题,现场勘验问题也是强奸罪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很多强奸罪案件翻案就靠从这个环节找到问题,因为现场勘验牵扯到提取现场物证,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内部都有很严格的现场勘验的程序要求,很多警察在现场勘验时,稍微一疏忽就可能违反了程序要求,如何通过现场提取检材,如何拍取现场照片,如何做现场勘验笔录,这些都是律师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有一起强奸案件,现场勘验时的照片中没有毛毯,提取物证清单中却多了一床毛毯,最后通过法医鉴定,毛毯上有男方的精液,你说这个毛毯哪里来的?这样来源不明的检材在很多强奸罪案件中都存在,希望律师同行们一定要高度注意,还有一起案件,性关系发生现场在宾馆,当时男女双方都供述说在宾馆里女方吐酒,男方给她倒水让她喝,但是在现场提取物证时,并没有提取这个杯子,或许很多律师同行会问,这个杯子做不做为物证有什么用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非常有用,如果从这个杯子上面鉴定不出来妇女的DNA,你说法院在判决这个案子时,他是不是要慎重考虑一下,既然通过杯子喝水了,为什么会鉴定不出来DNA呢,就像你现在去公安机关自首说你用刀杀人了,然后带着公安机关去杀人现场指着一把刀说,就是用这把刀杀的,但是法医通过鉴定,这把刀上根本就没有你的指纹,你说法院会凭你自己说的就判决你杀人罪吗?这就是我一直强调我们强奸罪律师一定要到案发现场调查的原因,在一次研讨会上,一个四十多岁所谓的老律师曾经反对过我这个观点,他说我年轻,去现场感觉不到累,他们这个年纪的人体力已经不行,并且身材肥胖,行动不便,并不需要去现场调查,当然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思路,在这里不做点评。
  
 3、辨认笔录的问题,重点核实时间、地点、见证人。在有的强奸罪案件中,辨认笔录的见证人都是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是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的,但是在司法案件中,公安机关很少去找老百姓做见证人,而是直接拉着自己聘用的人员去做见证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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