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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兼得

发布日期:2015-08-06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      
XXX2006年底在单位工作时发生了工伤事故,经鉴定为伤残10级。恢复工作后一段时间,张XXX想要换个环境,提前30天向单位书面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单位同意了张XXX的请求。但双方在补偿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张XXX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单位只同意支付张XX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对经济补偿金则不予认可。后张XXX将单位申诉至于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二、仲裁委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0级伤残人员,两项补助合计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张XXX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否取决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律师分析
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是否能够再取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工伤职工离职时经常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问题。两者是否可以兼得,应从两种补偿的性质来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
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并未圈定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范围,更未将工伤职工排除在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范围之外。
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职工,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虽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但两项补助金的支付原因为工伤事故,而不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后,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享受一般员工应有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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