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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存折被盗 黑手竟是女婿

发布日期:2015-08-09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3月16日,九三农垦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管辖区内居民朱某某报案称:昨晚0点32分至37分之间,我的银行卡被人取走了20000元钱,卡和我钱包里的3000元现金都不见了。接到报案后,刑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调取取款记录,经侦查朱某某的银行卡取款地点在黑河市孙吴县,经对视频进行研判发现,取款人在取款时曾与外界通话,对方告诉的银行卡密码。经询问朱某某,朱某某称自己去年曾委托女婿王某某取过一次钱,王某某知道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并且14日下午女婿曾介绍一个买猪的人到家里看过猪,看猪的过程中朱某某和丈夫都不在家。经分析,王某某有重大嫌疑,2014年3月17日22时侦查员将王某某从黑河市拘传至山河公安分局。经讯问,王某某对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找到高某,让高某陪他一起去黑龙江省山河农场王的岳母家。15时许,二人驾车从黑龙江省黑河市到达王的岳母家,王让高某借买猪的名义将王某某的岳父、岳母骗离家中,王趁机进入其岳母朱某某家,盗得人民币3000元及有密码的农业银行卡1张,后王电话通知高某离开。二人会合后,王谎称妻子的外祖母给了自己3000元钱和1张银行卡(卡内有存款30651.97元),并赠给了高某700元钱。次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找到高某,让高某陪同自己将外祖母给他的银行卡中的钱取出。16日凌晨零时许,二人驾车从黑龙江省黑河市到达黑河市孙吴县中国农业银行解放路分理处后,王将银行卡给了高某,并告诉高某银行卡的密码。高某按王告诉的密码通过提款机,将银行卡内的20000元钱取出,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在返回黑河市途中,被告人王某某赠给高某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2320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岳母朱某某的现金及银行卡,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款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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