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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精神病人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5-08-1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件情况简述
    开封的XXX自小聪明伶俐,学习成绩突出,却因初二那年家中变故随后辍学患上了精神病。
    2006年,XXX经人介绍与大XXX认识,不久后便按照农村的习惯举行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的XXX病情时好时坏,次年生下一个男孩。男孩没有满月便夭折了。第三年XXX又生下一个女孩,因为家庭矛盾,她在孩子将近满月时把孩子摔在地上,导致孩子受伤。随后,XXX离开家,一直在娘家居住,并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此期间,大XXX一家人极少过问XXX的生活,XXX家人无奈,便以XXX为原告起诉大XXX,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并支付在此前看病所花费用。
二、法院判决结果
    近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经审查,原告XXX患有精神病,虽经治疗有所好转,但是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属于人身关系范畴,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明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XXX作为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法院遂裁定驳回XXX的起诉。
三、律师解析--法理解说
    提起离婚诉讼,属于当事人的身份形成权,离婚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身份的变化,其意思表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作出,他人不能代为作出或代理。由于精神病人的意思表示存在障碍,法院无法探求和判断精神病人本人的意思,因此对于精神病人或者其代理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不应当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有人会认为,这样处理不利于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律师表示,对于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进行。《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XXX作为精神病人,作为丈夫的大XXXXXX有扶养的义务,因此XXX可以以扶养费纠纷为由起诉大XXX,要求大XXX支付已经花去的医疗费及今后所需的生活费、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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