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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未办理房产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5-08-1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开发商逾期未办理房产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述:
原告于2006年从被告处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签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坐落在保定市复兴中路***号**小区**栋**号;产权登记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3.31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款,单价3353.5元/平方米,总计******元。
2006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款*****元,2008年9月28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了剩余房款*****元,至此原告已支付了该商品房的全部房款。2008年9月28日被告代收了原告的测绘费、契税、确权费、交易费等一系列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共计*****元,代收了原告的公共维修基金*****元。
该商品房于2008年11月11日交付原告使用。之后的数年里,虽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迟迟未给原告办理房产证,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本案的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以下简称房产证)的义务(向保定市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报送办理原告房产证的全部手续、资料),并将办理完的房产证交付原告;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537751元(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以及向原告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原告实际取得房产证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除应当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外,还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本案被告得知原告立案之事后,主动积极的与原告、本律师协商违约金之事,最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书,原告甚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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