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确实应当睁大眼睛找律师
发布日期:2015-08-16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一:2010年6月份本人接手了一个工伤案件,当时的工亡赔偿金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8到60个月的工资,当时据可靠信息表明《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要作很大的修改,我就给当事人分析了案情,给当事人讲工伤案件最核心的程序是工伤认定,它将决定能否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建议当事人拖一段时间后再申请工伤认定,争取将案件拖入到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事人对我很信任就听从了我的建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底修改,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这个案件因我的正确预测和操作使当事人获得了超过旧工伤保险条例约3倍的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类似案例:昭通一个事业单位职工于2010年10月份因公死亡,家属将案子委托给一个与他们家有一定亲戚关系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办理本案的代理人由于不了解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信息,快速及时的办理致使当事人才得到4万多元的赔偿,工伤认定时间的2010年12月31日,时间差一天,赔偿数额大约就悬殊近10倍。本案如果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律师来办理,结果可能就是两样了,实在是太可惜了。毛主席他老人家就说过:“抗日战争急不得,解放战争拖不得。”用在法律修改边缘的案件就是:有的案件拖不得,有的案件急不得。
案例二:2011年四川一个律师转委托了一个案件过来,我收到材料一看,发现已经大势已去就退了回去,我将材料给我们所的一个律师看,这个律师就骂“这简直是白痴办的案。”基本的案情是这样的:该案当事人在贵州毕节一个煤矿上班,被瓦斯爆炸严重烧伤,委托四川一个律师代理索赔,该律师在包工头住所地的云南昭通按工伤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随后又上诉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我收到材料时是终审裁定下来后的2个多月后,这时从案件发生已经过去了近两年,本案按照工伤处理的工伤认定程序已经错过了时效,那位律师由于不熟悉工伤案件的办理程序,致使案件陷入了异常艰难的境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真替受害人扼腕叹息。
案例三:一个同学心急火燎的找到我说有人起诉她家,请求法院确认他们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拆除房屋并恢复原状,这时他们的房屋已经花了几十万修好了,原来的卖房人这样起诉,他们不知道怎样办才好。我把诉状拿来一看,就告诉我这个同学别担心,因为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选择了一个必输的诉讼角度。基本的案情是这样的:10多年前原告给她家丈夫借了1000多元钱,原告将其土地全部处理后准备外出闯荡,就提出将其旧房子及院坝抵债给她丈夫,因被告夫妻都是当地学校的老师,随时都有调动的可能,就不感兴趣,恰巧被告的弟弟听到了这个消息,就对被告说他愿意要这个房屋,让被告把房屋及院坝抵过来,到时由他还钱给他哥。2010年被告兄弟将原来的房屋拆除,被告两兄弟合资40余万修了一大栋楼房。在外漂泊多年的原告毫无收获的回到了原地,就以被告对其欺诈、胁迫为由向法院提出确认合同无效,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最后案件的处理结果完全符合我当初的预料,我的当事人完胜,被告一无所获。本案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没有考虑到法庭举证的问题,没有相应的证据就凭想当然的起诉,焉有不败之理。
案例四:基本案情:我当事人开的大车与一辆小车相撞,小车上三人受伤,伤者中有一人是小车驾驶员,且伤势较轻,明确表示放弃诉讼。另外两名小车上的乘客一人为一级伤残,另一人较轻。大车只买了交强险,小车在本案中能用的保险有车上人员承运险每座10万元。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是大车主要责任,小车次要责任,乘客无责任。一级伤残的那位乘客先起诉索赔130多万,两位车主都已经无力赔付。伤得较轻的这位乘客委托律师随后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了我的当事人、小车车主、小车驾驶员及两家保险公司索赔8万余元,我接受当事人(大车驾驶员)委托后,诚恳的打电话给原告及代理律师沟通,建议其以承运关系起诉小车及保险公司,最终由保险公司赔偿就行了,一方面原告可以及时足额获得赔偿,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我的当事人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良好效果。本是皆大欢喜的事,但原告和代理律师却把我的好心当成驴肝肺执意不肯。本案如果起诉得当是本可以用小车承运险就可以全部理赔的,到最后保险公司只赔偿了很少的一部分,虽然原告的官司是赢了,因我的当事人赔偿一级伤残那个受害人都够呛。他何时能够得到赔偿呢?只有天知道啊!这样的官司不管委托哪个律师都能赢,但既要赢官司又要拿到钱,那就不是每一个律师都能做得到的了。
全国现有执业律师近30万人,加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民间代理人,粗略估计有50-60万人在提供法律服务,这个庞大的群体中每个个体的能力、专业素养、敬业精神、经验肯定是千差万别的,当事人,当你有法律纠纷时,确实应当睁大眼睛找律师,别让本该胜诉的官司输得惨不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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