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计生收费垫交农业税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张良,男,38岁,系某镇某村支部书记。2002年以来,张良利用其负责代收代缴全村计划生育收费的工作职务之便,收取计生对象的社会抚养费或其他计生罚款后,有20000元隐瞒没有上交到镇里(驻村干部及其他村干部均不知道此事)。当镇里催收农业税费时,由于村里税费不能及时收上来,张良便把这没有上交的20000元拿出,为村里垫交农业税费了(其他村干部垫交的也有)。
分歧意见:
对于张良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罪,大家认识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张良把没有上交的20000元计生收费,用于垫交农业税费,纯属为公办事,因此,不涉嫌任何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良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其理由是:张良没有上交的20000元计生收费,其并没有装进自己腰包,而是挪用于为村里垫交农业税费,张良主观上为了完成村里上交农业税费任务,而故意挪用该款,客观上把没有上交的20000元计生收费归个人使用,挪用于为村里垫交农业税费,其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良的行为涉嫌贪污犯罪。张良收取社会抚养费或其他计生罚款之后,有20000元隐瞒不上交到镇里,已经将该款占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张良的行为涉嫌贪污犯罪。张良利用其担任村支部书记代收代缴计生收费职务之便,收取计生收费之后,隐瞒不上交20000元,张良将该款占有侵吞,构成贪污罪。
一、张良受镇政府委托,协助镇政府代收代缴本村的计生收费,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财政厅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信阳市财政局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河南省社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以及镇里的相关文件都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且规定自取得收入之日起及时上交入国库。张良明知不允许隐瞒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生收费,故意隐瞒截留占有,且没有告诉驻村领导及其他村干部,其主观上故意占有十分明显。
三、张良收取社会抚养费或其他计生罚款之后,有20000元隐瞒不上交,其已经占有控制该款,贪污行为已实施完毕,构成既遂。村里上交农业税费时,由于村里不能及时收上来农户的农业税费,为了完成镇里催收任务,张良和其他村干部都垫交的有钱,张良将未上交的20000元计生收费用于为村垫交农业税费,从而形成了村里欠他个人20000元的民事借贷关系,但他未向任何人说过是用所收计生收费垫交的,因此,张良的垫交行为,是其占有后的个人支配行为,反映其贪污赃款的去向问题。张良的占有贪污行为和垫交农业税费借贷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同一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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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张良涉嫌贪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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