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可否享受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5-08-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回顾】
2013年10月,资阳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李华(化名)驾驶一辆小型出租车由雁江区龙汇超市往筏子桥方向行驶,当行至三贤文化公园广场时,因观察不当,与未在人行横道通过道路的行人吴刚(化名)相撞。随后赶来的120急救车将吴刚送往了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因病情严重,后转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某分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伤,多处组织骨折和挫伤,经有关部门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作出了资公交认字[2013]第00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驾驶员李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刚承担次要责任。
拿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刚准备向李华索赔,然而在赔偿标准上,双方却发生了纠纷。原来,吴刚系农业家庭户口,事故发生时在雁江区某餐饮店打工,吴刚要求李华要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他进行赔偿,然而李华却始终不答应。无奈之下,吴刚找到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的刘宗权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帮助自己维权。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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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农村居民可否享受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判断“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时,要兼顾到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在将户籍作为主要标准的同时,还应将居住区域、收入来源等因素作为斟酌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吴刚虽然系农业家庭户口,但事故发生前3年他就已经和母亲、姐姐一起搬到了雁江城区并租房居住,吴刚先是在资阳某建筑工地打工,2013年 10月又到雁江区某餐饮店上班直至交通事故发生时。吴刚在城市打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因此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14年7月,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8XX号判决书裁定,对双方争议的按农村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问题,结合有关证据,认定吴刚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其从事的不是农业劳动,而是在城市租住打工,故原告吴刚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温馨小贴士】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除第1项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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