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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的情节严重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3年8月初,被告人刘永君(男,30岁,中专文化,无业)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电话与被告人毛存梅(女,48岁,文盲,农民,湖南人)取得联系,将6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及6个身份证以450元的价格交由被告人毛存梅制作。8月7日下午徐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有人买卖假证件,该所干警迅速出警,现场盘查,将犯罪嫌疑人刘永君抓获,刘永君又供述了出售人情况,且与派出所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将出售证件的犯罪嫌疑人毛存梅抓获,二人对买卖假证件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公安机关鉴定:上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系使用伪造的徐州市贾汪区某派出所户口承办章制作的证件,上述身份证系伪造的证件。

    审判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毛存梅、刘永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情节严重,判处毛存梅有其徒刑三年,判处刘永君有其徒刑二年。被告人毛存梅不服,以量刑偏重为由上诉到徐州市中级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二被告人属犯罪情节严重不当。原判量刑偏重,应予改判。其中被告人刘永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毛存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水君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

    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大肆伪造各类证件,形形色色“代办证件”野广告信息四处散播,与一些别有用心者一拍即合,各取所“需”。更有甚者,个别人竟然将罪恶之手伸向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侵犯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及正常的管理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两被告人买卖伪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身份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本案同类案件多发,涉及对此类案件情节严重的认定尤须慎重、确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情节严重,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一是多次大量伪造证件,二是伪造重要国家证件,三是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四是给国家名誉造成损害的,五是有恶劣动机的,如为报复陷害等。本案情节一般,应在三年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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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江苏徐州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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