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的,是否应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
发布日期:2015-08-28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原告宋XX与被告宋X敏于200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02年生子宋俊佑。2007年3月2日原告宋XX写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述明:“我是12月初和XX一块吃饭认识XXX。后经常发短信或一块吃饭喝点酒、唱歌,有时和战友一起玩。由于短信上语言涉及个人上的感情话题,因此造成夫妻感情危机,以后保证不再和任何外面疯女人有任何接触和通信,要以家庭为重。随时警惕‘第三者’插足的现象发生,不管是有任何女人以任何方式引诱或诱惑我也就不再上当,也绝不会为别的女人来和你提出离婚。如果以后再有越轨的行为或者因此而提出离婚,任由你打骂也决不还手。另外孩子、武装部的房子都归你,加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给宋X敏。”2007年11月9日,宋XX所在部队武装部委员会作出《关于给宋XX同志的处分决定》,其内容为“2006年底,经朋友介绍,宋XX认识一位异性朋友,后由于多次与该异性朋友发生不正当交往,导致家庭方面恶化,夫妻不和,并严重影响到夫妻关系,在部里和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教育其本人,挽救其家庭,部领导曾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纪律处分。但该同志无悔改之意,依然与该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给单位造成严重结果,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并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规定,经部党委研究决定,给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并劝其15日内调离某单位,否则给予其开除处分。”另查明,2000年10月16日至2001年10月8日房屋原告分四次交纳家属楼6号楼1单元2楼东户集资款60000元。该房产个人产权100%,至今尚未办理房产证书。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海尔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1台、海尔柜式空调1台、太阳能热水器1台,原、被告分居期间,其子宋俊佑一直随被告生活。
【法院判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第21条、第32条、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第5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宋XX与被告宋X敏离婚。
二.婚生子宋俊佑随其母宋X敏生活,原告宋XX自判决书生效之次月,每月支付其子抚养费200元。待其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家属楼6号楼1单元2楼东户房产归被告宋X敏所有。被告宋X敏支付原告宋XX购房款20000元。
四.海尔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1台归原告宋XX所有,海尔柜式空调1台、太阳能热水器1台归被告宋X敏所有。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原告宋XX支付被告宋X敏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律师指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因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而向女方出具保证书,承诺今后对女方忠诚,因其不忠诚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子女归女方扶养、房产归女方所有,并由其支付精神抚慰金。上述承诺系出于男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忠诚协议,对男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后,男方再次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离婚的,应按照忠诚协议的内容,确认子女抚养权与分割夫妻财产,并由男方支付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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