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某学校学生张某因与同学姚某有矛盾,就和另一人一起到姚某宿舍找他,姚不在。他们又与姚某同宿舍的马某发生口角并抓扯,后双方约定21日下午放学后在学校后门打架。下午4时许,双方的人在学校后门等候时被警察发现制止。6时许,与姚某、马某一伙的蒋某从"零点网吧"出来时,被张某等十余人看见,逐上前将蒋某围住殴打,打伤蒋的嘴后逃离。蒋某马上将自己被打之事告诉姚某,并表示要打回来,姚某立即回校找到6把砍刀,发给蒋某、邵某等人,在街上寻找张某等人,伺机报复。当晚10点30分,在三环路教院门口发现张某一行人后,蒋某首先上前给张某一耳光,邵某随即给张某一刀,砍在其左肩上,张某转身逃跑,蒋某、姚某、邵某三人追在前,其他人在后,在追的途中,姚某、蒋某又分别砍了张某左臂、左手拇指一刀,究竟是谁具体砍的哪刀现无法查明,经法医鉴定,张某左手拇指的伤为轻伤。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姚某、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基本无疑义。针对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邵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邵某不是这次打架的召集人,他只是受邀约参与打架,所以他只应对他自己的行为负责。从现有的证据来看,邵某虽然砍了张某一刀,但这一刀并没有造成张某的轻伤,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邵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邵某积极参与打架,并首先动刀,主观上有故意伤害的目的,客观上有故意伤害的行为,最后又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的结果,他应是共同犯罪的同案人,他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邵某受邀约后积极参与打架,并持刀伤人,从主观讲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第二、从客观方面看,邵某主动实施了伤害张某的行为,并首先动刀,虽然他这一刀没有直接造成张某的轻伤结果,但也是一种故意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的行为。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3点: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二是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是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几个行为人相约的目的就是去打架,在明知的情况下积极参与,这充分说明了参与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邵某、姚某、蒋某均实施了共同的伤害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结果。因此三人是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本案中,姚某、蒋某、邵某的行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p#副标题#e#
相关法律问题
-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应该有刑事处罚? 1个回答0
- 打架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个回答0
- 案件算不算构成故意伤害罪? 1个回答0
- 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4个回答0
- 故意伤害罪(已经构成轻伤)外带工资问题 5个回答3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