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遭受交通事故,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发布日期:2015-09-05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公司职工,在2015年7月16日早上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张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后被送往日照市某医院救治。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调取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王某伤愈后,要求相关赔偿。
【律师解答】
针对王某的上述情况,律师告诉王某,他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在听到可以获得“双份”赔偿时,王某也是充满了疑惑,接下来的解答,慢慢解开了王某心中的疑惑:
一、可以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张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事故具体原因等情况一般可以按照7:3或8:2的划分赔偿比例,即由张某承担王某各项损失的70%或80%。
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具体损失包括:1、医疗费,按照实际花费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计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按照30元/天乘以住院天数计算,没有住院的,不存在伙食补助;3、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日工资乘以住院天数计算,或者按照护工日工资标准计算;4、误工费,按照王某工资收入乘以误工天数计算;5、伤残赔偿金,因为王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且其为城镇户口,按照山东省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为58444元;6、交通费,以实际花费为准,需要提供交通费票据。
二、可以同时工伤保险待遇
2011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损失,并且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根据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可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受伤,不仅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医疗费用等直接费用除外。
本案中,王某在上班途中遭受张某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依法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可以同时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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