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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分析

发布日期:2015-09-13    作者:敦新余律师

非婚同居,即常见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自愿(包括农村举行婚礼而未登记)共同生活”的现象,同居者们各自目的不同,在享受自由、独立生活方式的同时,也面临着关系破裂后可能产生的难以预料的财产纠纷。非婚同居者们在分手后的纠纷主要以财产纠纷为主,包括债权债务的处理、财产分割与补偿、遗产继承等多个方面。
敦新余律师在此简要总结如下:
【对外债务】同居期间个人名义对外所负担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对方无关,债权人无法要求同居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除非其在借款凭证上以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签字。
【共同财产】同居关系期间,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否则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存款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的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继承关系】同居关系期间,相互之间不存在法定的继承关系,顶多可以依据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大抚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财产为依据要求适当分得财产。但这是基于付出的一种补偿,谈不上严格意义的继承关系。
【补偿关系】很多同居者(女性居多)经常提出,我与对方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应该给我一部分补偿。单纯这种要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除非对方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确认,而且这种补偿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否则不能主张相应的补偿。
【赔偿关系】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一方出现与第三方同居、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暴力情况的话,对方不能参照婚姻法关于过错的规定要求精神赔偿。当然如果因为暴力导致受到人身伤害,可以要求进行赔偿或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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