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实行犯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笔者认为本文作者混淆了教唆犯与间接实行犯的概念,导致在认定刘某构成犯罪的结果上虽然是一致的,但其认定过程违反了基本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必要予以澄清。
刘某系间接实行犯(或称间接正犯),不是教唆犯,不应当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刘某利用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A实施犯罪的行为,属于单独犯罪中的间接实行犯,刘某与儿童A不是共同犯罪,刘也不是教唆犯,因此,刘某不能适用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只能根据间接实行犯的理论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教唆犯与间接实行犯是不同的概念。教唆犯是指采用怂恿、诱惑、挑拨等教唆性手段使无犯罪故意的人产生犯罪故意,其中教唆人既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又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犯虽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他的教唆行为直接诱发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也应对其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教唆犯与被教唆人构成了该项犯罪的共同犯罪。对教唆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去实施犯罪,而是利用无犯罪故意的行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为工具实施犯罪,以而实现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也可能以教唆的方法实施,但它与教唆犯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使本无犯罪意思的人产生犯罪意思,而间接实行犯则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或者无犯罪故意,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未达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不能产生犯罪故意,教唆其犯罪根本不能构成教唆犯,教唆者不过是利用其作为工具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完全符合间接实行犯的条件。
相关法律问题
- 刘定兰并不是被害人而是一个地地到到的卖淫女 1个回答0
- 关于教唆犯 3个回答0
- 成年了,聚众斗殴致人重伤,但不是主犯,而是从犯,现在在羁押中,已 3个回答15
- 可是公告送达,不是法官主动提出,而是债权人知道,和法官说起 8个回答5
- 我的保险合同投保单上不是本人签名,而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冒名签字.怎么 6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