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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好意同乘顺风车,发生事故难推责

发布日期:2015-09-15    作者:敦新余律师


与好意同乘相对的是有偿承运,两者不同之处显然易见。好意同乘的典型特征在于其无偿性,也正是因此其应当有不同于有偿承运的责任机制。但在好意同乘发生事故时,交警部门往往只认定司机之间的责任,如果是没有相对方的单方事故,司机往往负担全部责任,乘车人如果受到伤害,往往对司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此时,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在事故认定中,司机负全部责任,但在赔偿时是否可以重新划分责任以及如何划分?尤其是在乘车人明知司机存在无证、醉酒或有其他典型违法的情况下,乘车人责任如何确定是必须面临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为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3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一文,P114120
敦新余律师:上述观点是基于司机与乘车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进行的分析,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就要求司机有义务将乘车人送至目的地,有偿与否不论。如果没有送至目的地,那么就应当承担因合同而不能履行的赔偿责任。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不能要求精神赔偿当无疑问。
但问题是如何认定乘车人过错是有争议的,乘车人明知司机无证、醉酒是否可以视为自己对于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有争议。好意同乘发生事故,乘车人既可以按照侵权主张赔偿,也可以基于合同要求赔偿,按照侵权主张赔偿与按照合同主张赔偿,赔偿项目不同,适用的归责原则也不同,在认定乘车人过错比例上是否也有不同值得探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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