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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时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15-09-17    作者:崔新江律师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或者处理实践中,一些被控侵权人或者被告的商品包装或者外观上含有与他人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形状或者图案,但其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对抗著作权侵权纠纷处理或者诉讼。这就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问题。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从权利产生的先后而言,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外观设专利权产生在先,著作权产生在后;二是著作权产生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在后。
  如果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在先,著作权产生在后,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著作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问题。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在后,著作权产生在先,则需要解决专利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无论是何种权利产生在先,从成因上看,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可以分为“真冲突”和“假冲突”两类。前者是指因为巧合而形成的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相同或者近似,后者则是因为其中一方抄袭、摹仿另一方而形成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因巧合而形成冲突的情况下,一项外观设计往往同时构成一件美术作品,所以,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前,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就对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或者图案已依法获得了一项著作权。也就是说,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时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因此,这种情况下,即使外观设计专利产生在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行为也不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犯。当然,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必须证明其外观设计系自己独立创作的。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在后,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能证明其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已经创作了相同或者近似的作品,则应当推定其抄袭、摹仿著作权人的作品。
如果外观设计系抄袭或者摹仿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而产生,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23条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含有著作权人的作品的外观设计的行为,著作权管理机关或者法院是否有权认定或者判决被告的行为侵犯著作权?我们认为,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是商标法、专利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原则,也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是解决所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不仅体现在应当根据在先合法权利撤销或者宣告与之冲突的在后权利无效,而且还体现在涉及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中,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或者判决在后权利的权利人的行为(但不是在后的权利)侵犯了在先权利,而不必考虑在后权利的存在。
因此,著作权管理机关或者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或者判决抄袭或者摹仿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产生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行为侵犯在先的著作权。当然,著作权管理机关或者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或者判决在后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也不宜在处理决定或者判决认为“在后权利侵犯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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