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商品房交付验收条件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5-09-19    作者:梁会朝律师
      最近不少当事人咨询商品房交付验收的条件,什么样的房屋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于是,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
      商品房交付的验收条件应为综合验收,而不仅仅是质量专项验收。理由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主要反映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是综合验收,是强调了要求政府部门和开发商要严把商品房的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
      商品房验收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开发商和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客体是指商品房的质量;内容是商品房质量是否合格;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商品房是否可以进入市场,是否可以交付业主使用。
      商品房竣工验收不仅包括该工程土建部分和配套设施安装部分的验收,还包括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消防设施验收、特种设备验收、防空工程验收、环境质量验收、规划验收等,涉及许多其他专业部分必须参与度强制性验收,而以上验收内容不合格的直接法律后果是申请验收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不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无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且建设行政机关在审查备案资料时,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商品房质量验收仅有开发商自行组织的验收是远远不够的,不仅其公信力受到质疑,而且也不可能完成对房屋和相关配套设施进行全面的验收。
      因此,商品房作为居住物首先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同时其又是房地产市场中的特殊商品,还应符合综合验收的标准,基于此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应为通过商品房综合验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