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
发布日期:2015-09-24 作者:110网律师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
【观点】
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为了估量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会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为了平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不是无止境的,投保人仅需对保险公司询问的与保险利益有关的具体事项进行回答,对没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即使回答了,也不当然发生效力。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析: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仅限于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对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无关的事项,投保人有权拒绝回答。且只有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本身并无过错;或仅有一般过失;或虽未如实告知,但不影响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后果都不足以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解析:本条是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范围的客观限制的规定。根据该条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当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时,由保险公司负举证责任,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自己对当事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没有超出限制。
【理论基础】
保险法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这么规定是经过周密的考量和分析的。
首先,我国保险法领域关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采询问告知主义。所谓询问告知主义,是指告知义务人仅在保险人提出询问时才承担告知义务,且告知内容以询问内容为限。也就是说,投保人仅就保险人询问的,且以对于危险估计有关系的事实,据实告知于保险人,至于询问以外的事项,虽有重要性,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
其次,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询问,不可采用概括性条款。概括性条款,也就是兜底条款将列举条款里未提及问题全都囊括进去,实质上仍是要求投保人承担主动、无限告知义务,从根本上违反了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目的。故保险人的询问,必须具体、明确,不能随意采用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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