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请托办理国考报名未成 主张不当得利二审被裁驳
发布日期:2015-09-26 作者:赵江涛律师
滕女士在其丈夫的领导甄先生的介绍下结识了陈女士,陈女士称其有关系可以帮助滕女士办理报考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事项,并向滕女士出具承诺书。承诺书上显示:程序是报名确认、笔试、并参加单位面试,需要费用43万元整。如办不成,全部款项在三天内退还给滕女士。该承诺书下方为承诺人陈女士的签名以及电话、身份证号码、地址,并有担保人甄先生的签名。第二天,滕女士通过其丈夫武先生的账户分两次向陈女士的账户转入43万元。
陈女士称,在收到款项后,自己就把这43万元交给了自称能办事儿的孙女士,为此还提交了其与孙女士的短信来往记录。后滕女士未能通过报名审核。在滕女士及其丈夫的强烈要求下,陈女士退还给滕女士13万元。剩余30万款项甄先生与陈女士均未再退还。于是,滕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女士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因承诺帮助滕女士办理报考国家公务员考试事宜而收取43万元款项,属于不当利益,给二原告造成了损失。陈女士主张该43万元均已全部转账给案外人孙女士,但未能提交相应转账明细以及该笔转账与上述款项系同一款项之证据予以证明。因承诺书并不符合担保合同的要件,双方亦未就甄先生的担保责任进行相关约定,故认定甄先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陈女士一人返还滕女士、武先生30万元款项。
判决后,滕女士及其丈夫武先生以及陈女士均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滕女士及其丈夫上诉认为,陈女士和甄先生编造能够办理公务员职位的虚假事实,构成共同欺诈,甄先生在承诺书中担保人处签名,符合担保合同要件,因此不能排除甄先生的恶意,更不能免除其返还剩余财产的赔偿责任,故要求改判陈女士返还三十万款项,并由甄先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陈女士上诉认为,滕女士及其丈夫通过甄先生委托陈女士通过关系为滕女士办理公务员考试的事宜,为此陈女士找到孙女士帮忙,并将收到的43万元全部转给孙女士,陈女士未取得分文的利益,因此陈女士与滕女士、武先生之间只是委托关系,而不是不当得利关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害的事实,是债因的一种。其中,无合法根据为不当得利的一项重要构成要件,受益人之所以不能保有其所取得的利益,就在于其该项利益的取得缺少法律上的根据。《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滕女士因陈女士承诺可以帮助办理国家公务员考试事宜而打款43万元,故该笔款项实际上是滕女士及其丈夫为完成委托事务而向陈女士进行的给付,并非系没有法律上原因的给付,陈女士收取款项也是基于双方当时约定的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滕女士及其丈夫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并非不当得利。故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此案按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处理错误,予以纠正。
最终,北京一中院撤销了原审判决,裁定驳回了滕女士及其丈夫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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