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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搬迁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334】

发布日期:2015-09-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企业搬迁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33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34(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5)参阅案例4
周某某诉常熟市某电冰箱配件公司因企业搬迁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企业整体搬迁导致职工上下班路途时间延长、生活不便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
37辑,法律出版社  2015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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