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获得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5-09-30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许某2014年5月19日通过网络应聘到日照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作为用人单位的日照某有限公司未与许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许某因个人原因于2015年3月份离开该公司。许某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许某2015年2月及3月的工资,亦未与许某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许某遂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索要拖欠的工资。
【律师解答】
1、关于拖欠工资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日照某有限公司应当在解除与许某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许某的工资,该公司在解除与许某劳动合同后迟迟不支付其工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社保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公司应当为许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便许某在日后寻找新的工作单位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上是许某个人提出的诉求,李子浩律师根据许某的具体情况分析后,告知许某因为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依据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具体到本案中,该公司未与许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申请仲裁时效内,许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裁决结果】
依法裁决日照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许某的工资5643.6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7983.8元,并为许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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